在金融学中,无论是债券、股票、期货、期权还是其他金融衍生品,本质来说都是一种合同、人为的约定,各类金融工具无非是这些合同的具体内容,都是人们凭空创造出来的。
如果说在金融学中有什么客观的定律、不变的真理,那么只有抵消律,其内容是:
在任何金融工具中,债权 ≡ 债务,于是从整体看,金融工具所蕴含的债权债务恒抵消。
由于是抵消律,并且金融学中不可能有排名更靠前的定律,故定名为金融学第0定律。这来自于显然的事实,任何债权不可能脱离于债务独立存在,反之亦然。进一步的,债权债务在数量上永远相等。
我们通过几个主要的金融工具来认识金融学第0定律。
(1)债券与银行存款
债券、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债权工具都容易理解。债券持有人即是债权人,债券发行人是债务人,债的内容就是债券上约定的本金、利息与还款时间。债券交易本质是债权人对债权的转让,其转让价格与债券本身无关,债务人不变、债的内容也不变。银行存款中,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
这里,再次强调利息不是由货币本身带来的,货币没有任何“时间价值”,利息由金融工具约定,只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产生。所以“负利率”并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物,如果银行帮助进行清算、保管、结算货币的成本很高,而利率非常低,那么银行可以向存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从而导致存款金额缩水、存款利率为负数。事实上,人们觉得货币会产生利息才是真正的错觉。
(2)股票
股票不单纯是一项金融工具,在当前法律框架下,股票具有企业所有权内容,包含股东权利。但如果我们剥离掉股东权利这些企业经营相关的内容,以纯粹金融工具审视股票,那么股票实际上是企业的分红与清算债权。由于大部分时候企业只在资不抵债时清算,股东的清算债权可以忽略不计,于是股票主要是分红债权。
所以对于股票来说,其债权人是股票持有者,债务人是发行股票的企业,债的内容是分红。对于分红债务来说,其金额和还款时间都是不确定的。但无论经过具体的分红情况如何,由金融学第0定律,有一点可以确定,就是股票发行企业的分红债务永远与股票持有者的分红债权相等。
如果一个企业的股票从上市到最后退市或者清算,从未给其股票的持有者分过一分钱红,那么其分红债权实际上就是0,这种企业其实非常多,但是股市里却没有价格为0的股票,这说明股市是包含着错误定价的市场。
在现行制度规定下,股票持有者会在账面确认股票资产,而股票发行企业无需确认股票的分红权负债,于是股票会给经济体系带来巨额的账面资产,这是当前经济体系账面效应的主要来源,也是金融危机的祸胎。
(3)期货
不考虑期货的实物交易属性,从纯金融角度讲,期货本质是一份赌约。任意一份期货合约都存在多空双方。当交割价格大于期货合约价格,则期货多方赌胜,多方为债权人,空方为债务人。反之,当交割价格小于期货合约价格,则空方赌胜,债权人与债务人位置互换。
具体以股指期货为例。多空双方建立一份期货合约,内容为某年某月某日道琼斯工业指数收盘价,点位为24000点,每点价格100元。则若当天道琼斯工业指数收盘于23900点,则空方赌赢100*(24000-23900)=10000元。若当天收盘于24200点,则多方赌赢100*(24200-24000)=20000元。
在期货这项金融工具中,债权人、债务人的身份在赌局最终揭晓前是不确定的,债的具体金额也往往不确定。但是金融学第0定律是确定的,债权和债务一定相抵消。
(4)保险
在保险与期权这类金融工具中,保险或期权买方是债权人,保险或期权卖方是债务人。但是债的内容是附条件实现,一般这些条件是概率事件。例如,一份财产保险中,若投保人(保险购买人)的房子失火,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负有保险赔偿义务,对保险受益人形成一笔债务。而如果被投保的房子什么事都没有,也就不会产生这笔债权债务。
(5)期权
期权本身是个复合工具,与期货一样,不以现金交割而以实物交割的期权带有交易属性,并非纯粹金融工具。保时捷就曾经利用期权工具的交易属性,在大众汽车的股票期权上演出了一场精彩的逼空戏码,大赚一笔。
以一份标的为某公司股票、行权价格为40元、数量为100股的买入期权为例,期权的卖方承诺在行权期限内,期权买方可以按照40元的价格买入这只股票,那么如果行权期间期权买方支付了4000元,期权卖方就有义务交付100股该股票。在这里,期权买方支付约定价格后就变成债权人,债务人是期权卖方,债的内容是100股该股票。一般来说,如果该股票当时的市场价格高于40元,则期权买方将会行权,此时的期权称为价内期权,如果市场价格低于40元,那么期权买方不会行使期权,此时的期权称为价外期权。
当然无论是否行权、无论期权价内价外,金融学第0定律是颠扑不破的,债权人期权买方的债权与债务人期权卖方的债务恒相等,只是这时候债权债务的标的不一定是货币,而可以是金融债权或者其他商品。
(5)货币
货币是一种准金融工具,但不是金融工具。它有确定的债权人,即货币的持有者,但没有确定的债务人。在信用货币制度下,发行货币的中央银行将发行在外的货币记为自己的负债,但这种负债记录只是一种叫法,大家是不能拿着货币让中央银行还债的。货币的这种非对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信用货币的诞生成为一个奇妙的过程,经济体系多了一些东西,甚至会被认为多了一些“财富”,但实际上又什么都没有增加。
如果不再有人承认货币的信用,或者世界上只有货币而没有任何与之交换的商品,货币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这也是《5、整体风险与无效储蓄》所说“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的内涵广延。而信用货币作为支付对价,由发行货币的政府通过法律的规定强制保证,除此之外,别无他物。所以我们说,在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法定,法定即货币。
从中我们也可以知道一些所谓“电子加密货币”不可能成为真的货币,只是如此宣称而已。货币对其他人来说是一笔债务人不明确的负债,法定货币的支付力与债权属性由法律强制力保证,而个别群体随便搞出的一些电子字符串想要成为其他所有人的负债,人们肯定要问一声“凭什么”。
在日常应用中,人们常常只关注金融工具的债权部分,忽略金融工具中的债务部分,所以人们提到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时,往往特指其债权部分,金融工具的债权部分又被称为金融资产。于是在一般认知与应用中,股票、债券变成了一项资产。金融资产是债权资产、必然有债务负债与之相抵消。在经济动力学中,我们强调从债权债务整体看待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