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郊区,一不满12周岁的男孩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对寄养在自己家的同龄小姨进行多次性侵,女孩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创伤被迫转学,男孩却留在原校继续读书。未成年人犯罪真的没有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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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女孩名小妹(化名),患先天脑瘫,动作较正常人迟缓,虽然十多岁,可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料。小妹母亲去世后,一直跟随在外打工的父亲生活,但父亲早出晚归照顾也不是很周全。小妹的亲姐鲁涵心疼妹妹,便将小妹接到身边,由自己抚养。
经过一年的康复训练,小妹也很争气,生活上能够简单自理。姐姐鲁涵想要妹妹在重庆市区接受良好教育,一连好几天跑了很多学校,校方均以不是小妹的法定监护人为由,拒绝了小妹的入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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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涵没有办法,只能于2018年将小妹送回老家上学,委托表姐照顾小妹,并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就是住在表姐家的这段时间里,成为小妹一辈子挥之不去的噩梦。
表姐家有个儿子张川川,年龄和小妹相仿,性格乖张,在学校也是校霸式人物。张川川看眼前这个小妹长得漂亮,但极其内向,不善交流,便开始打起小妹主意。两人在家时,张川川就手脚不老实,触摸小妹身体。
由于害怕,小妹一直不敢告诉他人,张川川就得寸进尺,一次趁家长不在家,强行与小妹发生性关系,甚至还扬言,“如果你报警,等长大了也要找到你,杀了你。”而这一年张川川甚至还不满12周岁。
见小妹果然不敢声张,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张川川强行与小妹发生8次关系,每次都用同样的话威胁她,寄养在表姐家的小妹身边没有亲人,每次受到欺负后只敢一个人偷偷流泪。
2021年5月26日,张川川再次侵犯她,事后小妹到学校借同学的电话手表向姐姐鲁涵求救。鲁涵立即放下手头工作,将小妹接回市区,了解事情经过后,愤怒地攥紧拳头,要让张川川付出代价。
鲁涵带着小妹到医院验伤,医生告诉她,这种情况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报警,才能进行伤情鉴定。5月28日,鲁涵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张川川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事后,在多方协助下小妹转到重庆市区上学,张川川则在原学校继续读书。一天,小妹妹突然问起姐姐:“那个坏人有没有被抓起来?”鲁涵沉默了一会儿,努力控制泪水,坚定地回答:“总有一天,警察会把他抓起来的。”
二、法律分析
问题1:未成年人犯罪,到底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和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划等号。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三档刑事责任时期,《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两类犯罪又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1)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3)14周岁以下通常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已满12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类,且发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也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不满12周岁的,就算把天捅个窟窿,也不会负刑事责任。本案,张川川强奸小妹时未满14周岁,按现行法律无法让其入罪。法律还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问题2:未达龄不负刑事责任,就没有办法约束管教吗?
还是可以管教的。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公安机关对其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还可以对其实施训戒、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等矫治教育措施。如果父母、学校无力管教的,还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避免继续祸害他人。
三、作者点评
2023年3月,最高检在“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近5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此类犯罪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目前小孩心智、身体普遍早熟,十二岁的孩子已经对性意识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建议后续修改刑法时,将现行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责任年龄全部下调至12周岁,并做好相关预防犯罪工作。
香港法律规定,14岁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10至14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只有10岁以下的儿童不受法律制裁。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