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天内三个城市接连发生多起抢劫案,而作案地点都是按摩店,作案手段都是持枪抢劫,作案的嫌疑人也是同一人,这给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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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四川省岳池县的一家按摩店内,冉女士(本案人物均为化名)坐在沙发上玩着手机等着客人。这时,一个戴着墨镜的男子走了进来,冉女士热情地接待了他。
冉女士接待男子
一个钟后服务结束,就在冉女士准备收钱的时候,男子突然掏出一把手枪顶在冉女士的头上。冉女士被吓得不敢动弹,只能将抽屉里仅有的几百块营业额交给男子。
服务结束后,男子用枪抵住冉女士的头
男子觉得自己费了很大劲才抢到两百,很不甘心,到处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值钱的物品,最后拿到冉女士脖子上佩戴的项链,才悻悻离开。走之前,还威胁冉女士:“要是敢报警,就开枪杀了你。”冉女士早已被吓得魂飞魄散,一个多小时后确认劫匪离开,才向警局报案。
冉女士接受采访
民警通过调阅监控,大致刻画出了嫌疑人的基本特征,但由于画质不够清晰,无法辨认出手枪的具体型号。由于冉女士报案时间较晚,没能在第一时间抓到劫匪。持枪抢劫这种恶性案件一经曝光,在当地引起了巨大轰动。
民警在周边调查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相邻的武胜县也发生了一起持枪抢劫案。同样发生在按摩店,同样的作案手法,劫匪在抢劫数千元现金和首饰后迅速逃离现场,受害人也是过了一段时间才敢报警。民警通过店内监控发现,此劫匪和岳池县劫匪为同一人。
民警分析案情
民警寻找枪支下落
但这一次,警方通过天网追踪到嫌疑人作案后去火车站购买一张前往遂宁的车票,民警根据购票信息准确掌握了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劫匪姓姚,四川安岳县人,92年出生,作案时仅25岁却有多次前科,曾两次入狱已经历过十年牢狱生活。
姚某有前科
就在警方前往遂宁办案时,遂宁也发生了同样作案手法同样作案目标的三起持枪抢劫案件。警方认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决定集中力量尽快破案。
通过手段查到嫌疑人购买了一张前往广州的K829次车票,警方经研究后决定在宜宾站实施抓捕行动,最终在7号车厢里成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姚某。
姚某在火车上被抓获
经过讯问,姚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作案的手枪竟是在一个玩具摊上花了50元买的一把仿真枪。而最让人意外的是,姚某称自己抢劫是因为外面过得好累,就是想进监狱坐牢,且在警方对其抓捕时,他还让警察一枪打死自己,一了百了。
姚某指认购买仿真枪地点
姚某表示活着好累
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个年轻人这么厌世悲观呢?这与姚某的成长环境息息相关。姚某出生在农村,母亲去世的早,他和姐姐跟着父亲长大,但脾气不好、嗜酒如命的父亲稍不顺心对其又打又骂。在姚某第二次服刑期间,父亲也去世,但没有人告诉他,直到他八年刑满释放才得知,这让本想重新生活的他无法接受,就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
二、法律分析
问题1:姚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属于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姚某以非有占有目的,通过胁迫手段压制了被害人反抗,强取了按摩女的私有财产,构成抢劫罪。本案,姚某3天实施了5次抢劫,符合多次抢劫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2:姚某属于持枪抢劫吗?
不属于。持枪抢劫是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的枪支进行抢劫,而“枪”是指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和其他假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本案,姚某使用的是仿真枪,即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持枪抢劫。
问题3:姚某属于入户抢劫吗?
不属于。入户抢劫的“户”限制解释为家庭住所,具有供家人生活的功能特征和外界相隔离的场所特征。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和本案中的按摩店都不属于“户”的范畴。即使按摩女平时住在店里,店面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也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作者点评
一个悲剧的人生往往有段悲惨的经历,家庭生活爱的缺失是导致姚某走入歧途的根本原因。作为同龄人,为其不幸的命运感到惋惜,但也不能因此报复社会,年轻人靠自己双手还是可以过好日子的。这是姚某第三次进去了,不知道他在狱里会不会后悔,等到出来时再也不会是当初年轻的自己了。希望他能好好接受改造,学一门技能,出来后能重新步入正道。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