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是保险公司定的,飞机延误也不是我造成的,我实名购票因延误获赔合理合法。”面对警方的质问,女子否认了自己的保险诈骗行为。民警眼前这位女子,就是利用航班延误发家致富的高手,5年获赔900余次,累计金额300余万元!
一、案情回顾
李女士,山东青岛人,从某航空公司离职后闲赋在家,每天做完家务就会想着怎么打发时间。平淡的日子每天重复,李女士也渐渐厌倦,就想找个门道赚点外快。
一天,李女士的一位朋友前来咨询,乘坐的飞机延误了,购买的延误险如何理赔。李女士详细地将理赔流程讲了一遍,不久后朋友便顺利收到了保险公司6000元的赔偿。
看到朋友收到赔偿金的那一刻,李女士突然开窍了,自己熟知哪些航班延误率较高,如果再研究下天气,是不是也可以通过购买延误险来获得高额赔偿金呢?
李女士越想越兴奋,说干就干,打开电脑搜索起来。第一次操作李女士还是非常谨慎,经过多次筛选,最终选择了一个延误率较高的航班,而那一天的天气也是非常糟糕。
果然在航班起飞的前一刻,李女士收到了短信:因天气原因,您订购的XX航班无法正点起飞。值机的乘客大多怨声载道,唯独李女士开心地手舞足蹈。
在首次获赔成功后,李女士便一发不可收拾,正式开启职业生涯。丈夫有所顾虑,提醒妻子这样有没有违法嫌疑,李女士说自己只是合理利用规则不会违法。
李女士并不满足这一点收益,想着把业务扩大,就将亲朋好友的证件信息要了过来,同时购买多张机票,如果延误就申请理赔,没有延误就退票。
李女士频繁的获赔引起了南京某保险公司的注意,经查,5年间李女士获得赔偿900余次,获利300余万元,甚至有一次航班取消,李女士一次性获赔10万元。
保险公司立即报警,南京市鼓楼警方以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将李女士刑事拘留。
面对警方的审讯,李女士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认为自己只是合理利用了规则,顶多算薅保险公司羊毛,不涉及犯罪。
二、法律分析
问题1:李女士构成保险诈骗罪吗?
《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以下5种情形骗取保险金的构成本罪。(一)虚构保险标的;(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四)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五)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本案中,李女士购买航空延误险,申请理赔是发生在航班延误的事实上,没有编造保险事故,也没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只是期待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问题2:李女士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受害人讲,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根本目的不是乘坐飞机,但她也是实名制购买机票和延误险,与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均依法成立。
保险公司理赔也是发生在航班延误的事实基础上进行,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因此李女士不构成诈骗罪。
三、作者评论
在作者看来,保险赔付规则是保险公司制定的,发生延误也是事实,这些都不是李女士能决定的。保险合同本质属于射幸合同,不能因为保险公司赔了就说投保人诈骗,更不能以事后结果去判断当时行为违不违法,这样会有主观归罪嫌疑。
李女士的做法的确不道德,违法也顶多在民事层面,退还保费、赔礼道歉能解决的事不要动不动就搬出刑法。保险公司与其事后追责,不如在审核时更加严谨,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完善。
当然本案细节不得而知,但李女士真如警方通报里提及“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那构成保险诈骗罪是没有疑问的,而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是保险公司玩不起,还是李女士构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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