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车辆因强制险到期被交警队依法扣留,该男子没有及时处理,反倒是伙同朋友趁夜色潜入交警队将自己被扣车辆偷偷开走。警方很快将其抓获归案,检方依法提起公诉,而男子辩称:我只是拿回自己的东西,怎么能算偷呢?
一、案情回顾
切某和索某为好友,均为青海天俊县人,切某就职于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而索某游手好闲有多次前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一缓二、因殴打他人被2次行政拘留。
一天,切某驾驶的轿车因强制保险到期被海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而他并没有第一时间到交警大队处理。
两天后的凌晨一点,切某带着索某来到交警队附近,想趁夜色潜入进去将自己被扣留的车偷偷开出来。
切某毕竟有正式工作,胆子小了点,索某见状主动请缨,让切某留在车上把风,自己一人偷偷翻窗进入交警队值班室。
不一会儿,索某就拿到车钥匙返回切某处,切某一眼就认出了是自己的车钥匙,有点小激动。
索某示意切某这都是基本操作请勿惊叹,让其继续把风,而自己再次潜入交警队,找到切某的车辆后,大摇大摆地从院内开了出来。
天亮以后,交警队干警发现扣留的现代牌轿车被盗后立即报警。海晏县公安局对有人潜入交警队盗窃车辆感到非常震惊,立刻展开侦查。
警方很快锁定嫌疑人,正是车主切某和其朋友索某。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索某因熟悉流程对犯罪指控认罪认罚,希望判得轻一点,而切某此时胆子大了起来,认为自己偷回自己的车辆不属于盗窃。
交警队看着胆敢在自己头上动土的二人,誓要严惩他们以儆效尤,可法院最终的判决却让交警队傻眼了。二人均无罪,车辆返回切某!
二、法律分析
本案探讨的问题:到交警队偷回自己被扣押的车辆到底构不构成盗窃罪?
作者查阅后近年的裁判案例,确实在司法实践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争议的焦点就是盗窃罪的客体包不包括占有权。
观点一:盗窃罪的客体仅为财产所有权。
也就是本案的裁判要旨。海晏县人民法院认为,交警队扣留车辆属于暂时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负有保管的责任,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切某,二人的行为扰乱的是行政机关的管理秩序,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
客观上,二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未造成交警队经济损失;主观上,二人只是想取回被交警大队扣留的车辆,事后二被告人也未向交警队进行索赔,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认为二人不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盗窃罪的客体包括占有权。
在云南永仁县也发生过类似案例,李某翻墙进入交警队将自己被扣留的摩托车盗走。永仁县法院认为交警队依法扣留李某的车辆,属于合法占有,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交警队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在江西奉新县也上演了类似案例,法院也认为本人的财物在他人的控制下也可以成为盗窃对象,到交警队偷走自己被扣车辆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执法部门对车辆的占有权。
三、作者评论
盗窃罪作为一种传统类型犯罪,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应该。作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人的财物只要被他人合法占有也可成为盗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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