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谢娜买房跳单,中介发起诉讼,鹿死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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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无法避免。
 
这两天,网传明星谢娜、张杰2019年在上海买房跳单,当年接待的房产中介意气难平,把这段往事给揭了出来。
 
为了吃瓜方便,我们看看事情大致经过。2019年6月21日,该中介开始带谢娜看房,房价6000万,看过两次后,谢娜助理说谢不喜欢房子,因此没买。结果到了第二年,该房产中介发现谢娜买了那套房子。2019年12月14日正式网签,成交价格为5920万元。
 
以该中介网上公布的带看的图片来看,至少带看这件事情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据说还有通话录音、微信沟通记录等材料。此后两年,该中介忍气吞声。一直到前几天,突然爆料。
 
吃瓜群众各有各的看法,有的支持房产中介,有的支持谢娜。挺中介的认为,既然提供了中介服务,再跳单签约,确实不妥。挺谢娜的认为,中介就是带看了两次,就要收120万的中介费,太高了,跳单情有可原。
 
看到这个瓜之后,大家才恍然:原来不止我们一般人嫌中介费高,会跳单,就是明星也会嫌费用高,要跳单。
 
中介之所以选择准备起诉谢娜,多半有民法典壮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如果中介真的起诉谢娜,一定会赢吗?答案是未必。按照民法典规定,判断是不是跳单的标准是,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或媒介服务。怎么算利用了房源信息和服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点非常容易扯皮。
 
之前有个法院判例,A中介公司带看两次后,买家选择B中介公司成交,最终法院判买家支付部分中介费用给A公司。
 
最高法也有个判例,也是发生在上海。法院裁判理由是这样的: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按照最高法的这个判例,第一次给谢娜带看房子的中介,要拿到赔偿有点难度。
 
因此,谢娜最终成交时,选择了另外一家中介公司,而不是直接跟房东签约。显然,这么操作是经过律师指点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最高法的判例。
 
如果那名房产中介真的起诉谢娜,不管法院判决结果对哪一方有利,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此前社会上跳单的案例纠纷很多,法院也有判例,但是影响力肯定不如谢娜广。谢娜因为明星身份加持,让案例有放大效应。
 
吃瓜群众,安心吃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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