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羊肉117元,处罚款100000元。其供货商卖羊肉12000元,仅处罚款2000元。女子不服,怒告市监局,法院判了!



概述:一次例行检查,让赵某一家本已困顿的生活陷入了绝境。面对天价罚单,赵某决定反击,终获公道。物质再宝贵,也比不上家庭幸福,希望赵某一家能重拾欢乐。
案件回顾:
赵某和丈夫刘志强都是农村出身,儿子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市里的重点高中,让这对恩爱的夫妻倍感骄傲和欣慰。为了照顾儿子的生活起居,又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两口子兴致勃勃地在市区开了家小羊肉铺。
本想过上小康生活,却不曾想,刚经营一个月,刘志强就收到了癌症晚期的诊断。高昂的医疗费让这本该温馨的家庭笼罩在了阴影下。赵某成了这个家的顶梁柱,小羊肉铺也成了酌情度日的唯一经济来源。
那天,赵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地就出摊了。忽然,两位自称市监局的人员来到她的摊前,出示了证件并称需要进行例行检查。赵某虽然紧张,还是主动配合他们的工作。监管人员购买了4斤羊肉,其中2斤用于检测,2斤用于留样。赵某按要求签字确认后,心想这只是个例行公事,这单她赚了35元。
没想到半个月后,市监局的人突然找到赵某,称她的羊肉检出了违禁的瘦肉精,属于不合格产品。随后,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不仅将赵某的35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还罚款惊人的10万元。
当赵某拿到这张天价罚单时,她吓得瘫坐在地,前所未有的绝望将她笼罩。自己的丈夫正待治疗,哪里还有10万元给政府?即便她卖羊肉才117元,获利才35元,监管部门也丝毫不留情面,直接开出10万的罚单,简直是在向她夫妻敲骨吸髓。
赵某心里非常委屈,因为她根本就不知道所售羊肉有问题。按理说,罚单应该找供货商陶某才对。赵某决定将市监局告上法庭,希望能重新得以平反。
法律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非法添加剂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其中,违法经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罚款10万至15万元;货值1万元以上的,罚款为货值金额的15倍至30倍。
在本案中,赵某销售的羊肉检出瘦肉精,属于不合格产品。其售卖羊肉货值仅235元,违法所得35元,不足1万元,所以监管部门判处其10万元罚款并没收35元违法所得,这部分处罚法律依据充分。
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如果食品经营者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所购进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只需没收不合格食品。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知道所售羊肉有问题,也属于过失行为。考虑到她丈夫患重病,家庭困难,作为初次违法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而她的供货商陶某售卖问题羊肉达12000多元却只被处以2000元罚款,这种处罚明显失衡,过于重罚了赵某。
综上,建议监管部门应该取消对赵某10万元的处罚决定,给予其必要的宽容,让一家人能重拾笑脸。毕竟,生活中的小确幸,远比金钱来得宝贵。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维持监管部门的10万元罚款决定。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终于做出公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取消了对赵某的处罚。
生活中,与人为善,就是对自己最大的宽容。面对道路崎岖,还有法律庇佑,我们终会走向光明。
免责声明:文章改编自网络案例,仅供普法参考,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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