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耻了!”广东中山,女子买房子带有200多平方米的阳台,3年后再看却发现被邻居霸占,邻居:共有地方,不构成侵权,法院判了


广东中山一起房屋阳台被邻居占用的纠纷引发热议。一女子购房时明明有200多平方米的独立使用阳台,结果3年后发现被邻居完全占用了。面对质疑,邻居理直气壮地说是“共有地方”,这种无耻行为让人看了都气愤。法院终于给出公正判决,还了这个女子一个公道。

01
案例回顾
  李女士在中山购买了一套带阳台的房产。装修入住后,她专门花费5万元在约200平方米的阳台上铺设了木地板、晾晒衣物等。起初李女士经常使用这个阳台。
  三年后李女士外出旅行回来时,发现自己房子的整个阳台已经被邻居占用,阳台门也被改装,无法从房内打开。李女士质问邻居,对方却理直气壮地说:“阳台是业主共有地方,我占用不构成侵权。”
  李女士无法接受这个说法,因为购房时销售人员明确表示阳台属于她的私人使用空间。李女士决定起诉到法院,要求邻居返还阳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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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阳台的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侵犯。”房屋的阳台专属于产权人使用。
  本案中,李女士购房时,房产明确带有约200平方的独立使用阳台。这属于李女士合法的私人空间。邻居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女士主张划定的阳台范围属实,并有独立使用的客观事实。判决邻居返还该阳台的使用权,相关改装费用由邻居承担。
03
需要注意
  1、房屋阳台默认为产权人的专属使用空间,他人不得随意占用。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2、购买房屋时,应仔细核实房产范围和使用权属,避免日后纠纷。可以要求书面明确阳台等空间的归属。
  3、发现财产被占用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制止。否则日久会形成既成事实,不利于维权。
  4、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参考产权证明、双方主张等诸多因素给予公正裁决。
04
结束感悟
  力争公平是每个人的权利,面对无理占用也要勇于维权。让我们共同推动社会进步,用法治理念塑造和谐美好生活。只有相互尊重,社会才更美好。
  如果您遇到类似财产权益被侵占的情况,您会如何看待和应对?欢迎留言分享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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