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自然法
上期说到,罗马第十一任元首图密善上台后,采取严刑峻法来加强统治,而法治是柄双刃剑,如果操作不当,就很容易落下残暴的骂名,之前第二任元首提贝里乌斯就曾深受其害。
那图密善能驾驭好吗?
1、“天下大同”
非常难。
现代人一提起罗马法,便有种高山仰止的感觉,很多人更是把它捧上了天,觉得它是古罗马最重要的文化遗产,是人类理性最光辉的成就。
而人们有这种印象是情有可原的,因为现代人“沐浴”在法治的光辉下,所以便以己度人,觉得古罗马的法律与我们是一样的。
但这完全是个“误会”。
罗马法中确实有与现代法律想通的理念,那就是它里面“自然法”的部分。
不过,自然法并不是具体的法条,而只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认为,宇宙自然有着统一的规律,这种规律可以通过理性来总结,人人都能理解,因此,如果用这套规律制定法律,那法律就会放之四海而皆准。
这套理论听着很美好,仿佛实现了它,就能实现天下大同一般,但实际上,直到今天也未能实现。
且不说不同国家的法律肯定不同,即便在同一个国家,各地方的法律也会有所差异,比如,美国各州的法律就不同。
这说明,法律是种地域性规范,很难普及。
并且,法律还有时效性。比如,现代人认为“天赋人权”是理所应当的,但在漫长的古代就没人认可。因此,无论怎么看,自然法所追求的理念都不靠谱儿。
按说这个道理并不深奥,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也能发现,那古罗马人难道就没有想到吗?
2、开先河
当然想到了。
其实,自然法就像是几何,只存在于纸面上。现实中是没有完美的几何图形的,而自然法也是这样,现实中是找不到如此“完美”的法律的,所以罗马人也没有一意孤行,并没有强行推广所谓完美的法律。
不过,自然法最大的价值并非是它的“完美”,而是它的思想,也就是通过几条简单的公理来推出整个法律体系的这种思维。
那自然法里有哪些“公理”呢?
这里,我们自然要考察自然法的提出者——西塞罗的说法。
我们已经多次提到西塞罗了,他是罗马共和国末年重要的政治家,曾挫败过喀提林政变,挽救了摇摇欲坠的贵族共和制,被誉为罗马的救星。
不过,西塞罗最大的成就,并非是他的政治抱负,而是他在法律方面的贡献。
他是自然法这一理念的提出者,并且编著了罗马第一部法典,不夸张的说,把他称为“罗马法之父”都毫不为过。
当然,这并非说在他之前没有罗马法,但那时的罗马法与其它文明的法律一样,都是靠风俗习惯指导的,并没有独特之处。
但西塞罗引入自然法的概念后,罗马法便被赋予了理性的光辉,并成为古代世界最独特的法律体系,其理念也一直被沿用至今。
不过,说来说去,西塞罗到底都说了啥呢?自然法的公理又是什么呢?
3、老生常谈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出发点是“美德”。
这其实是西方哲学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他们认为美德一共有四种,分别是:智慧、勇敢、节制、正义,合起来被称为“四德”。
西方所有的哲学家都要去谈这四种美德,并且各人有各人的观点,而最为人熟悉的是柏拉图的观点,他在《理想国》中详细论述了这四德。
柏拉图的出发点是正义。在他看来,如果一个国家由智慧的人统治、由勇敢的人守卫、由节制的人劳动,那么这个国家就是正义的。
也就是说:正义就是其他德性都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所以正义是最核心的德性。
可以说,柏拉图为后人定下了讨论“四德”的框架,因此,西塞罗也是从正义开始谈起。
不过,他把核心位置留给了智慧。
两人的核心之所以会不同,是因为他们面对的问题不同,柏拉图讨论的是政治制度,所以他要追求体系的平衡稳定,所以才把“正”义放在了核心位置。
而西塞罗要讨论的是法律原则,那对法律来说,什么最重要呢?
4、当法律遇上哲学
西塞罗认为是“理性”,所以在“四德”中,西塞罗把智慧放在了核心的位置。
那西塞罗为什么这样说呢?
这是因为他深受斯多亚哲学的影响。
斯多亚主义认为,宇宙万物就像个俄罗斯套娃。
宇宙是最外面的套娃,日月星辰是次一级的套娃,人是再次一级的套娃,而它们有着“自相似性”,因此,自然万物都有着统一的规律。
而要掌握这个规律,就要靠理性,并且,人一旦有了理性,那他们看到的规律也会是相同的,因此,就能彼此理解,并在统一的规范下生活了。
这就是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也是它的“公理”。
以上这些听着似乎很有道理,但它明显不像是法律理论,而更像是哲学理论。那用哲学理论来讨论法律靠谱儿吗?
当然不靠谱。
法律是种实践,必须放在真实的环境下讨论,因此,它既有时域性,也有地域性,是不断流动变化的。
而哲学则需要构想一个虚拟的世界,这里的规律是静止的、均匀的,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明确的“规律”,但它明显不能直接用于法律实践。
5、“代言人”
不过,这还不是最严重的问题,更严重的问题是:自然法中的公理是先验的、是不能被证明的。
这一点与几何是相同的,几何的公理虽然不多,只有5条,但它们都是独断的,是不能被证明的。
这意味着,如果它们有任何瑕疵,那么由其构建的整个体系都将是空中楼阁、梦中花蕊。
这并非是在危言耸听,比如,欧几里得几何的第五条公理,也就是“平行线公理”后来就被质疑,这才有了“非欧几里得几何”。
自然法同样存在这个隐患,如果它的出发点就有问题,那整个法律体系都将被动摇。
既然这个出发点如此重要,那谁才能定这个出发点呢?或者说,人总结的规律能承担如此重要的责任吗?
对此,西塞罗看得清清楚楚。
西塞罗虽然是自然法的创立者,但他对人类的理性却并不放心,他甚至在《法律篇》里说:“最最愚蠢的是,有人相信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一切都是公正的。”
由此可见,他并不认为人类能够用好理性,更难以用理性去立法,所以他把立法的权柄交到了神的手中,为的就是提醒人们:理智是有局限的。
可神毕竟不会说话,祂需要一个“代言人”,那谁能代言呢?
要知道,西塞罗虽然创立了自然法,但并不意味着他就能做神的代言人,这就好比,制作游戏的人未必就能玩好游戏,尽管他对游戏的规则比任何人都清楚。
那到底谁适合做这个代言人呢?
下期,我们接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