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司法独立
上期说到,罗马人提出自然法以后,罗马法便扩大了适用范围,可以为整个帝国服务了。
但这会不会只是我们美好的设想呢?要知道,罗马帝国统治着整个地中海,实在是太大了,各地习俗差异巨大,那这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真能平抑所有矛盾吗?
1、“以人为本”
其实,直到屋大维上台,罗马人才有机会推行自然法,更何况自然法的道理也不直观,需要运用理性去分析,所以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各殖民地还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也就是“万民法”来裁决案件。
那如何扭转这一局面呢?
屋大维的切入点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放到了执法者的身上。
过去,各地的案件都由殖民地的最高长官裁决,可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每天又都有大量案件要处理,非常繁忙,所以并不适合让最高长官来处理,否则会牵扯他大量的精力。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还要用这么高的职位,来处理琐碎的法律纠纷呢?
问题还是出在“万民法”身上。
万民法的基础是各地自身的习俗,然后再辅之以罗马的法规,可如果两者有了冲突,该听谁的呢?
当然得听罗马法的,而既然要听罗马的,那自然要让罗马人来裁决,并且这个人的职位还不能太低,否则便压不住地方势力,而且级别低了,一旦捅了娄子也担待不起。因此,这件事理所应当的落到了地方最高长官的身上。
可最高长官得抓全面工作,哪能成天处理些鸡毛蒜皮的案子呢?更何况行政与司法由同一人来操持,还会互相干扰,很难做到公正,那这可怎么办呢?
2、专业化
大家可别小看这个问题,因为它不仅会影响司法的公正,甚至会引起“塌天”的麻烦。
我这不是在危言耸听,想必大家都听过耶稣受难的故事,这其中有个关键人物——彼拉多,是罗马派到犹太地区的最高长官。
耶稣与犹太教徒之间的纠纷闹到他这里后,他就是因为事儿太多,怕麻烦,所以就交给犹太人自己处理了,结果闯了大祸,耶稣被钉上了十字架。
而这件事就发生在屋大维登基,刚刚建立帝国的时候。可见,司法与行政真是不能再搅在一起了,必须尽快分家。
当然,这件事也不能一蹴而就,毕竟,执法需要武力来撑腰,而各地方的驻军都掌握在最高长官手里,所以司法这件事还是离不开他。但对于像司法解释这样的“小”事情,就无需这么大的官儿去管了吧。
因此,屋大维当政后,便授予一些法学界的专业人士特权,由他们专门负责司法解释,并规定,只能由他们来解释,其他人的解释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才为地方长官稍稍的“减负”。
而由于做司法解释的工作都交给了法学家们,因此,他们就形成了一个特定的圈子,彼此经常交换意见,慢慢的,各地的司法解释便渐渐统一了。
这就为自然法的推广提供了重要基础。
不过,对推广自然法来说,这只是搬走了其中一个障碍,而接下来的困难更大,那是什么困难呢?
3、顾名难思义
那就是法律体系混乱不堪,难以使用。
罗马法有很大一部分是根据判例形成的。例如,有一部法律叫《塞姆普洛尼亚法》,而根据这个名字,我们根本不知道它在讲什么。
实际上,塞姆普洛尼亚是个人名,就是那位大名鼎鼎的提比略·格拉古,他是罗马的改革家,塞姆普洛尼亚是他的中间名。
不过,就算你知道这一点又有什么用呢?你还是不知道它说了什么。
实际上,这部法律是规定:禁止随意处死罗马公民。
这可算是世界上最早的反死刑法了,那罗马人为什么会出台这条法律呢?
这是因为罗马共和国后期,社会问题重重,于是,格拉古兄弟便主持变法改革,但却得罪了当权的贵族阶层,于是,他们惨遭杀害,尸体被抛进河里,而且还不许亲人收尸。
此后,为了保护进步人士,不再发生这样的惨剧,罗马人便出台了这条法律,而之所以用格拉古的名字命名,并不是为了纪念他,而是表明此法令针对的就是他这个事件。
这样为法律命名显然不方便,当然,如果只是个别法律这样命名,那问题倒也不大,可遗憾的是,罗马的法律都是这样命名的,为什么呢?
4、急转直下
这其实是罗马法命名的传统,也就是用人名来命名,而这个名字通常是最高执政官等人的姓名。
不过,过去罗马的最高执政官只能干一年,然后就得换人,而其在任时,也出台不了多少法律,因此,也就直接用他的名字命名了。
这样做虽然不直观,但问题也不大。可到了屋大维执政时,情况就变得严重了。
原因是,屋大维结束了罗马的共和制,开启了一人专政的元首制,而且一干就是30多年,可以想见,期间他一定会颁布很多法令。而按照习惯,这些法令都应该用他的名字命名,那这么多重名的法律,不就完全乱套了吗?
例如,以《尤里安法》命名的法律,就不少于5部,其中,有的是反通奸的,有的是反贿赂的,有的是规定遗产税的……
这么多重名法律,总得有个区分吧,否则根本没法儿使用,那怎么区分呢?
下期,我们接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