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恰巧损坏?” 在浙江嵊州,一位女性前往银行存款50000元,完成存款后转账40000元,却发现余额不足。女性选择将此事告上法院,结果却让人意外。
01、案情回顾
刘女士是一位经营小店的老板,日常生意兴隆,常需使用大量现金。某日,她接到了一个紧急电话,来自亲戚称家中急需四万元。
此消息让刘女士心急如焚。亲戚向来言重必有大事,她心知对方非空口说白话。然而,刘女士近日刚刚支付一笔巨额货款,银行卡余额只有几百元,何处寻觅多出的资金?
急中生智,刘女士连忙检查店铺,发现了一袋装满现金的纸袋,原本是她准备明天去进货所需的款项。
"眼下要紧的是先解决亲属的急需!"刘女士心中暗自决定。她从纸袋中取出五万元,匆忙在纸袋上写下"现金5万元"四个字,随手将款项收好,急匆匆地往银行赶去。
然而,银行内人头攒动,只有一处窗口在忙碌地办理业务,排队的人络绎不绝。刘女士心急如焚,耐心已经快要耗尽。遂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前往自助存款机。
刘女士熟练地进行操作,连续存入三次,每次存入一万元。然而,当她欲进行第四次存款时,却发现自助存款机似乎出了些问题,无法识别部分钞票。
正巧银行开设了一个新的窗口,刘女士立刻将剩余的两万元多钱款拿到柜台处存入。心中暂时松了口气,终于将款项安全存入银行,以便转账给亲戚。
可当刘女士准备进行转账时,却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转账。她一时不解:"我明明存了五万元啊!自助存款机也存了三万元!"刘女士立刻找到了银行柜员,要求查明原因。
银行柜员认真核对账务,告诉她:"您一共存入了39700元,其中自助存款机存了2万元,柜台存了19700元。"
刘女士与银行柜员争执不休,刘女士坚称自己没有记错。她要求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但银行告知监控设备当天恰好损坏,无法提供录像。这让刘女士陷入了困境,缺乏监控录像无法证明自己的陈述。
刘女士感到自己受到了银行的误导,决定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她的损失。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呢?
02、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对方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在这个案例中,刘女士可以要求银行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她存入的金额是否与银行记录一致。这是基于合同关系中的证明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为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如果刘女士能够证明银行的操作失误导致了她的经济损失,她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民法典》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尽管监控录像设备损坏,但如果刘女士能够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她所主张的存款事实,也有可能支持她的主张。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无法提供监控视频这一最直接的证据,但ATM存款凭证和冠字号码记录却成为了关键性证据。这些证据支持了银行的主张,即刘女士通过ATM机器实际存入的金额为2万元,而非她所声称的3万元。
03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银行,驳回了刘女士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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