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气愤了!”福建厦门,男子租下3栋自建房,砸500多万改造150多间单身公寓,出租一年后,房东却反悔想收回房子,法院判了


“这事儿太不要脸了!”福建厦门,一位男士租下了3栋自建房,砸了400多万进去,改造成了160多间单身公寓,打算好好做出租生意。结果,才出租了一年,房东突然变卦,想要收回房子给自己的儿子经营。这男士当然不干了,一纸诉状把房东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01、案情回顾

在厦门的一个宁静村落,张先生一听说李大妈有意出租她的三栋新房,立刻觉得这是个难得的机遇。他觉得这些房子正适合改造成单身公寓,于是毫不犹豫地联系了李大妈。
李大妈对出租房子有些犹豫,毕竟这些房子是她辛辛苦苦建起来的。但在听了张先生的详细计划后,她被说服了。他们约定在村口的老榕树下见面,详细讨论。
见面那天,张先生满怀信心地向李大妈展示了他的改造方案,他承诺将房子改造成吸引年轻人的单身公寓,给村子带来新气象。李大妈被这个想法打动了,觉得既能稳定收租,又能轻松管理。
经过一番商议,他们达成了租赁协议:张先生每月支付8万元租金,租期15年,每三年租金递增10%。如果李大妈在七年内收回房子,需赔偿张先生500万;若遇拆迁,赔偿金额为210万。
张先生立刻着手改造,将三栋房子变成了150多间设施完善的单身公寓。这些公寓很快吸引了大量租客,成为了当地的热门住宅。
然而,一年后,李大妈突然改变主意,想要收回房子。张先生对此感到困惑,他坚称自己的公寓经营得很好,每月租金也从未拖欠。但李大妈似乎已经下定决心,无论张先生如何解释,她都坚持要收回房子。
张先生无奈之下,只能面对李大妈的法律行动。在法庭上,李大妈声称自己是被迫的,但张先生坚持自己的合同权利。
法院怎么判呢?
02、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进行了房屋改造,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李大妈单方面想要收回房子,没有与张先生协商一致,这可能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李大妈在七年内收回房子,需赔偿张先生400万。李大妈的行为可能触发了这一违约条款。
如果李大妈坚持收回房子,张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李大妈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改造房屋的成本、预期收益损失等。
最终,法院判定因李大妈的房子未取得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同自始无效。张先生和李大妈都愣住了,李大妈虽然得到了合同无效的判决,却依旧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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