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位男子陈某借给好朋友赵某100多万,朋友不幸去世后,陈某去朋友家催账,家属表示:放弃遗产,不用还钱!法院判了
01、案情回顾
在福建的一个安静小镇上,陈某和赵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在对方最困难的时候都伸出过援手。有一次,赵某生意上遇到资金问题,向陈某求助,陈某二话没说就借给了他一百多万。当时陈某对赵某说:“别担心钱的事,等你生意好转了再说。”赵某听了非常感动,觉得有陈某这样的朋友真是太幸运了。
可是,人生无常,赵某突然因病去世,让陈某和整个小镇都感到震惊。在赵某的葬礼上,陈某哭得很伤心,他心里想的是他们曾经约定的退休后要一起喝茶的美好时光。
时间一晃,陈某开始考虑那笔借给赵某的钱。毕竟那是他辛苦攒下来的,他还有家庭要养。他找到赵某的家人,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但赵某的家人却告诉他,他们已经放弃继承权,那笔钱和他们没关系。这让陈某感到非常震惊和无助,他觉得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就这样没了。
最后,陈某没办法,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他把赵某的家人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陈某情绪很激动,他说自己真的是被逼无奈,他不想和赵某的家人打官司,但那笔钱对他来说太重要了。陈某还拿出了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真实的,而且是建立在他们深厚友谊基础上的。
判断怎么判呢?
02、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在本案中,赵某向陈某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去世后,这笔债务原则上应由其遗产来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赵某的家人放弃继承权,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赵某遗产的继承,但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向遗产主张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赵某的家人放弃继承权,遗产管理人(可能是其他继承人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负责处理赵某的遗产,并用以清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陈某在赵某去世后提起诉讼,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03、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赵某的继承人需在继承赵某遗产范围内,偿还赵某尚欠陈某的借款100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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