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老板娘开茶楼,由于经营不善倒闭,等结算财务时,发现自己给整栋楼交了11年的水费,总计居然高达6000吨。发现不对的老板娘就去找水厂讨说法,希望能返还自己多年所交的水费。
可水厂却说,这是当年水工弄错了,与我们水厂无关。老板娘觉得莫名其妙,难道就这样算了吗,一气之下将水厂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了。
案例回顾
四川成都的陈女士,早期自己多年打工和丈夫攒了一点钱,为了在老家干一番事业,拿出了所有积蓄并开了一家茶楼。
菜单上分列着上百种茶叶,从此推出的每一种都被精心研制而出,无论是任性狂放的大红袍,还是含蓄低调的铁观音,令人目不暇接。
她的努力让茶楼的生意蒸蒸日上,赢得了一批忠诚的老顾客。然而,最近,突发的变故让陈女士感到了深深的挫败。
遗憾的是,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茶楼的生意渐渐下滑,最终陈女士被迫关闭茶楼。
正当她在整理财务时,却无意间发现了一项不可思议的花销:水费,在11年间,原本以为只是为茶楼交的水费,竟是整栋楼的水费,总计高达6000吨。
这样的事情实在让人难以置信,何况是对亲身经历的陈女士。
她感觉被别人骗了,觉得自己就是个令人同情的傻子。她想,我怎么可能给整个楼房交水费呢?
不知所措的她赶紧联系了供水厂,希望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然而,水厂却轻描淡写的敷衍过去,不但未能给出满意的回复,反而在推脱责任:“这是水工搞错了,和水厂没有关系。”
交涉多次得不到解决的陈女士,无奈只好将水厂告上法庭,希望能得到公平对待。
于是她将整栋楼的水表一一记录下来,以此作为证据。
案例分析
第一,依据民法规定,“民事行为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供水厂作为民事行为人,有义务承担由其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民事责任。
第二,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的民事行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显然,陈女士的每一份水费支付都是因供水厂水工的过失而产生,因此供水厂需要对其行为付出对应的代价。
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张女士发现问题后,及时通过收集损失证据(水表数据),并证明了水费支出超出常理的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
根据事实情况,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供水厂由于水工造成过失,使得陈女士支付了超出茶楼实际用水量的费用,使陈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供水厂需向陈女士赔偿其承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法院也强调,供水厂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应更加谨慎,防止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这是供水厂提供服务的社会责任,也是其对消费者的基本保证。
对此,供水厂必须认真接受教训,改进管理,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