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花二十几万收购玉米,随后卖到当地粮油市场,从中总共获利6000元左右。可谁曾想,两个月后就被人告发,因为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判定为非法经营罪。通过审理一审判决为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还被罚款20000元。此案高级人民法院看后,要求重审。
案例回顾
内蒙古一男子汪某(化名),是一位失业人员。此前一直在当地的县城上班,日子过的还不错,每月出了生活开销,还能攒一点钱。可没多久,因为年龄大了,要给年轻人让位,就这样汪某成了被裁员的对象。
回到老家后,没有了收入来源的汪某一家,就想着干点其他什么事,来维持生活。通过和妻子的商量,看着镇上干收购的挺靠谱,联系好收购公司后,决定在村子里收购玉米,从中赚取差价。
可这收购的活看着可以,其实很累,为了抢过其他的竞争对手,汪某买了一辆较大的三轮车,收购价也比同行高一点。很快生意走上正轨,两个月干下来,花了218288.6元,
卖到粮油公司,一共赚取了6000块,投入不少,挣的也不多,还真不如进厂打螺丝。
因为收购价格高,引起了同行的不满,接着就将汪某给举报了。作为进入这行的新手,汪某也是一脸懵,收购一个玉米竟然还触碰了法律。
等到上了法庭,汪某才意识到,原来收购粮食,是需要工商局出的收购粮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自己当时不清楚,也没有办理。
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汪某主动将获利的6000元上交了,并处罚款2万元。由于涉及金额比较大,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王某承认了法庭所述事实,并未上诉。
就在第二年,高级人民法院看到判决书,又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才得以判为无罪释放。
案例分析
那么就这件事情,法院又是那些法律依据判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开展无证经营活动如果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非法经营的认定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关的经营许可,以及是否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本案例中,汪某因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而从事粮食购销的行为,触犯了无证经营的相关法律条款。因此法院依此将其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至于被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并改判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重新审视汪某的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没有滥用市场控制价格,也没有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另外汪某的行为虽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但并不构成犯罪,特别是考虑到汪某已经主动将利润退还并缴纳罚金,表明了悔改的态度,所以最后判定为无罪。
案例启示
因此无论我们打算做什么生意,弄清楚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须的。毕竟,知法才能守法,防止因无知而触犯到法律。
再有,一旦发现自己不慎违法了,好的办法是及时改正错误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汪某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将获利上交,这在法律上是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