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的一名男子购买了117条香烟,但由于缺少准运证,被罚款6000元。 该男子对此罚款表示不服,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罚款。
一个名叫苏正青的建筑工头非常喜欢吸烟,他常会给工友们发烟,参加应酬也不离烟。 每年的账目检查显示,烟草消费占了很大一部分。 苏正青意识到,如果能批量购买烟草,不仅能满足自己和社交活动中的吸烟需求,还能省下一些费用。 在这样的念头驱使下,苏正青和他的妻子利用去邻县参加宴会的机会,顺道去了一家规模较大的烟草店。 在那里,他一口气购买了三种不同价格的烟,共计117条,总价高达15000余元。
在回家的路上,苏正青和妻子兴高采烈地交谈着,然而,他们在即将离开县城时,被烟草局的执法人员进行了突击检查。 这些人员声称接到了举报电话,说有人在倒卖香烟。 苏正青感到非常困惑,因为他认为自己只是购买了一些烟草,用于自己使用和分发以及应酬,并不知道需要准运证。 然而,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坚持认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没有准运证的运输行为都是违法的。 经过检查,车内确实装有117条香烟,苏正青被判定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并被处以6000元的罚款。
对于这样的结果,苏正青不仅感到心急如焚,还感到无尽的不甘。 但是,在那个时候他没有其他选择,只能缴纳罚款。 这件事情一直困扰着他,他不明白自己的行为为何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当他冥思苦想却仍无法找到答案时,他决定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烟草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在苏正青的案例中,他是否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条关于烟草运输的规定是关键的法律问题之一。 根据该规定,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需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由于苏正青没有持有该准运证,从法律角度来看,他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限额规定】
除此之外,苏正青及其妻子共同携带的117条香烟,超过了《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规定的个人携带卷烟的限量,即每个人每次最多只能携带50条。 即便苏正青声称所有烟草均为个人使用,但其携带的数量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罚款合理性】
关于被处以6000元罚款的问题,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可以对违法运输的货物价值处以20%至50%的罚款。 苏正青的烟草价值15000元,所以6000元罚款在法定范围内,并不超标。
【烟草监管】
对于苏正青质疑烟草局检查权的问题,依据《烟草专卖法》,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在此前提下,烟草局有权检查可疑的烟草专卖品运输行为以保证其合法性。 接到举报后进行路检,是烟草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合法行为。
综上所述,苏正青虽然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大批量购入烟草,但因违反了中国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相关规定而不幸面临法律处罚。 虽然他提出了上诉,但法院最终认为烟草局履行了合法职责,且处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故驳回了苏正青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