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播间】法律如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残疾人自己的法律!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孝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 周琼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
孝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主任周琼
和广大听众朋友们讲解
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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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于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主要体现了以“平等、参与、共享”为核心的现代文明社会理念,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的残疾人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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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有哪些亮点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呢?
最新修订后的《保障法》共有四个亮点。
亮点一:禁止歧视残疾人。
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基于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亮点二: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
有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 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亮点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目前我国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原法规只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 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亮点四:强化各级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影响和外界的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的实现。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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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但是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何种情况下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标准。因此,凡是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某种残疾的人,即我国法律认定的残疾人。而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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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权利与普通公民存在什么不同吗?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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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能够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另外,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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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后,法律在推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政策支持?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1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另外,第33条还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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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是“第三十三次全国助残日”了,今年的主题是什么?将会开展哪些活动呢?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认真组织开展好第三十三次全国助残日(5月21日)主题活动,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孝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将紧紧围绕第三十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积极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残疾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和法律知识有奖问答活动。我们将持续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让残疾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向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在此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参与到扶残助残活动当中,进一步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共同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FM91.8孝感广播电视台
综合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四上午9:00--9:30 
直播参与QQ:2856844530 
本栏目由孝南区司法局与本台联合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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