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是十分有必要的。
孝南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徐婷
今天《法律直播间》栏目
邀请了孝南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婷
和听众朋友们一起了解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政策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工作原则和负责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具体来说是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针对一些突发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主要有哪些内容,怎么应对的?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0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0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03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04
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05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06
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发生了自然灾害后,如何救助受灾群众的?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救助款物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 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 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在执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时,对迟报、谎报瞒报等违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
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02
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 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03
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04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05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FM91.8孝感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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