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关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该条例是我国目前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核心制度之一,将对辖区企业守法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副局长
王旭波
今天《法律直播间》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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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孝南区分局副局长王旭波
为大家介绍排污许可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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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底,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 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发放程序等问题,排污许可制度开始实施。
生态环境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召开专家 论证会和部门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2020 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2021年1月24日,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本次介绍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四大亮点。
第一,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一是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做一个登记便可,大概半小时内就能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
第二,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二是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是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第三,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三是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执法证据这次也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测数据,也增加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取的数据,也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关于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公众可以怎样监督排污企业?
《条例》对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构建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集中统一的信息来源。《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已经非常详细,对已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70多万家固定源排污单位,不管分布在哪个地方,都可查询足够的信息。同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排污单位提交申请也是在这个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不受理也在这个平台上。对于企业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信息公开,都应当通过该平台办理,并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以及不需要发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都在这个平台上统一发布。发证的,在这个平台上自动生成统一许可证的编号。所以这是充分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集中、统一、稳定、权威的渠道,便于监督。获取信息是监督的基础。
第二,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须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一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的范围,包括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范围、排污实施的步骤和许可管理类别名录。具体涉及三类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二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名录,明确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类别。三是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上三个方面工作都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规的,也就是保障公众参与全覆盖。
第三,要求排污单位充分公开环境信息。《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公开信息就构成违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该如实、及时地公开排污信息,内容包括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公开,或者公开不实的,都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这是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
第四,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监管信息。排污单位要公开信息、平台要公开信息、部门也要公开信息。《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无论合规不合规的,都要记录下来,记录后就要有处理,这也要公开。违规的处罚决定纳入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两个平台具有公开特性,人人都可以查、可以获取信息,据以实施监督,甚至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赋予公众举报的权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条例》在环保法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对保障公众的举报、参与、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环保法里还有一条,对于环保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不是本人受到直接损害,发现违规违法了,也可以依法提出举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请求行政部门或者法律监督机关来依法履责。
“固绿水青山之本,筑绿色发展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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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群众也要积极参与、支持,主动
和自觉加入到生态环境保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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