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播间】农村村民可拥有多处宅基地吗?



第33个全国土地日即将来临,今年土地日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制度建设。而《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点法律。2019年,我国再次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
孝感市孝南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党组成员
万赛群

本期的《法律直播间》栏目,邀请到
孝感市孝南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党组成员万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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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解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对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与过去有什么不同?
新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在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征收方面,新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土地不能随随便便征收了,要以遵循公共利益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改进?
新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让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此外,新法还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征地补偿的费用将如何确定?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原来的《土地管理法》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按照这种补偿计算方法,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将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发展增值空间等因素制订区片综合地价。

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总体上看,主要有八大变化:
一是在原来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是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是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因此,任何情况下,农村村民建住宅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是农村村民建房既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要符合村庄规划。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规定,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五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由“出卖、出租”变为“出卖、出租、赠与”。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使用权,双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需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但农村村民“出租、赠与”住宅的对象不受本集体经济组织限制,出租房屋期限不得超过20年。另外,因继承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房屋不能翻建,房屋损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六是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七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2019年9月中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八是由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和违法的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对于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政策是怎么样的?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FM91.8孝感广播电视台
综合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四上午9: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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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孝南区司法局与本台联合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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