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长牙齿”的硬条例,为的是保护耕地!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本期嘉宾
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 张丛鹰律师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有什么亮点?

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四、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五、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六、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四禁止: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七、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管控“非粮化”。对违法用地行为体现重罚,罚就罚个“倾家荡产”,以起到有效的震慑、遏制作用。
比如按顶格处罚,如果违法占地200平方米,过去罚款6000元,按照新的处罚标准,罚款将达到20万元。如果违法占用10亩耕地,今后罚款将最高达666.6万元。
(1)增加了“非粮化”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原来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属于“倡导性”条款。这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增加宅基地权益的处罚
新《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增加征地费用的处罚
新《条例》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增加了对没收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5)增加了罚款项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这次增加了罚款,规定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增加罚款下限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这次修改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增加了不能低于10%的下限。
(7)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原来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这次将罚款额提高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罚款规定或提高罚款标准,是为了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
当然,罚款只是处罚措施之一,还有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敬畏法律,依法依规用地,才能对自己投资负责、对自己利益负责!
END
FM87.7 孝感交通音乐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五上午11:20-12:00
直播参与QQ:2856844530 
本栏目由孝南区司法局与本台联合举办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