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舟听雨秦汉系列
文景之治之艰难缠斗(二十四)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除肉刑。这成为他执政生涯标志性政策!
在人物传记的故事性记载里,文帝为小女孩缇萦上书感动,一举废除肉刑恶习,德被苍生,传为佳话。
然而《汉书·刑法志》为我们介绍了这次废除肉刑的律令原文。
人们惊讶的发现,肉刑是废除了,换来的却是比肉刑更重的惩处(见链接:《仁政》)。
本来要被割掉鼻子的犯人,现在改为答打三百下。
犯人被打三百下板子后不死也残,怎么看也比被割掉鼻子更惨。
本来要被砍掉左脚掌的犯人,现在改为答打五百下。
犯人被打五百下板子后,即便侥幸活着只怕满身碎肉也够开个肉铺了。
至于本来要被砍掉右脚掌的犯人更惨,因为他们直接被改判死刑。
从哪个角度来看,废除肉刑也没有减轻被判肉刑的犯人的痛苦。
甚至反而加重了他们的痛苦。
这也让后世很多学者对此大惑不解,汉文帝到底是仁慈还是不仁呢?
之所以产生困惑,根本原因在于舆论宣传误导了人们。
这次刑法变更本就不能用废除肉刑来代称。
这个事件用刑法改革来称呼才是准确的。
这次刑法改革堪称刑罚历史上划时代的变革。
也是文帝一朝最具有划时代意义,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重大政策革命。
废除肉刑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且是比较边缘的一小部分。
我们有必要来看下原文,了解下这次刑法到底改了哪些:
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
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
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时任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学习了汉文帝的指示,领会了文帝的精神。
他们一起商讨了对现行律令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得到了文帝的批准。
我们发现,除了前面介绍的三种肉刑改判外,方案还有非常多的内容。
应该被判“完为城旦舂”刑的仍然完为城旦舂。
应该被判“黥”刑的改为剃去头发并罚为城旦舂。
如果罪人已经被判处完为城旦舂的罪行,满三年后就改为鬼薪、白粲。
成为鬼薪、白粲一年后,身份又改为隶臣妾,再过一年后,成为庶人。
非上述从下面升上来的隶臣妾,满两年后就改为司寇,一年后免为庶人。
非上述从下面升上来的司寇则在两年后成为庶人。
不过那些逃亡的人以及犯有“耐”以上罪的犯人,不适用该法令。
而在此法令之前服城旦舂刑且没有禁锢的,按成为城旦舂那年算起,适用新律令。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朋友一头雾水,直呼看不懂。
大家也不必焦虑,古时学者文人大多也看不明白,只能乱猜。
好在现代学者通过艰苦努力,终于准确地弄明白了其中含义。
人们通过大量出土的秦简汉简,搞明白了秦及汉初刑罚的体系。
从A到B的改革,首先就是要知道A是什么。
知道了A又知道了B,我们就很容易知道改革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因此我们要想理解汉文帝这次到底改了什么,首先要理解秦及汉初的刑罚是什么。
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一言以蔽之,是对原始刑罚的自然拓展。
刑罚可以理解为对违背律令人员的一种处罚。
秦时这种处罚分为死、刑、耐、赀和除五大类型。
所谓的肉刑通常指的是“刑”,包含黥、劓、斩和腐四大类。
而汉文帝说有三种肉刑,实际上指的是劓也就是割鼻子,以及斩里面的斩左脚和斩右脚。
总之,肉刑已成为一种民间俗称,不再和律令里的专有名词“刑”一一对应。
比如“黥”刑相对轻微,通常不被认为是肉刑。
我们先把当时这五大类以及肉刑的四个种类一一介绍一下。
也请读者朋友们不要因为这些生僻字似乎理解困难而失去耐心。
介绍完基本概念后,还会进一步做最通俗的解释。
五大刑法类型中的“死”最好理解,就是处死。
处死其实还分怎么处死,包含腰斩、斩首、磔(类似车裂)和弃市等四种。
比死刑轻一点的就是“刑”,意思是从肉体上对犯罪者予以处罚。
前面介绍了,刑又有四类,分别是黥、劓、斩和腐。
黥就是指的黥面,在脸上刻字的意思。
劓就是割鼻子,斩更重一点,砍掉左脚和右脚的意思。
腐刑是对男人的专用刑罚,让你变太监的意思。《史记》作者司马迁就受过这个刑罚。
刑往下就到了“耐”,耐其实就是耻辱性惩罚的意思。
耐可以简单理解为剔除鬓、眉、胡须、头发等毛发,不伤害肉体。
耐刑也分为四种,我们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耐往下是赀,赀就是罚款的意思,具体罚多少钱根据所犯律令决定。
赀往下就是最轻微的除。除实际上是免罪,除罪的意思,但又不同于无罪。
除有点类似免职、免爵等,是一种介于无罪和有罪之间的剥夺某类权益的处罚。
我们还需要理解的是,秦时对犯罪的惩处没有单一刑罚,都是复合刑罚。
更准确地说,罚款、免职等处罚都是单一的,交完钱或者头衔就可以。
但到了耐和耐以上的刑罚,就都不再是单一刑罚。
比如说耐绝不是剃掉毛发那么简单,必须和徒刑结合。
即便是死刑,人死了但却不代表没有徒刑。
因为犯罪者被处死了,犯罪者家人通常还要被牵连、也要被判处徒刑。
所以此时的刑罚往往都和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等紧密联系在一起。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这几个概念我们在此前连载做个详细介绍(见链接:《计划身份》)。
这里再简要回顾下:秦时有20级爵位,但实际上并不只有20个等级。
普通平民可以认为是0级,此下还有贱民、司寇、隐官等,我们可以认为是-1级。
再往下是隶臣妾,其中臣指的男人,妾指的女人,可以认为是-2级。
再往下是鬼薪白粲,其中鬼薪指的男人,白粲指的女人,可以认为是-3级。
再往下是城旦舂,其中旦指的男人,舂指的女人,可以认为是-4级。
此外这次汉文帝时的刑罚改革还多次提到一个“完”字。
过去的大学者,对“完”字的解释和翻译都比较模糊。
当然现代学者通过秦简、汉简的大量释读,已基本弄清“完”字的含义。
完实际上是和黥对应,专用于修饰城旦舂这个名词。
简单来说,按照当时传统理解,身份被判处为-4级城旦舂通常对应黥以上刑罚。
但部分罪犯是重判,虽然身份是最低级的城旦舂,但从刑的角度还不到黥面的级别。
所以这种罪犯的处罚就会被称为“完为城旦舂”。
意思就是虽然是城旦舂,但不用黥面,更不用接受更高级别的肉刑。
秦一直到汉初的刑罚体系和现代刑罚体系有非常大的区别。
而汉文帝这次改革将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向现代体系靠拢了一大步。
我们可以认为文帝朝刑罚改革具有将整个中国刑罚断代的划时代意义。
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实际上是原始刑罚理念的不断延伸。
而汉文帝的改革正是将其中不适应当代的大部分原始刑罚理念去除。
秦到汉初的刑罚体系和战国时其他六国的刑罚体系差不太多。
这个体系看似无比庞大复杂。
但只要我们理解了原始部落的刑罚概念,就很容易理解它。
对于古典刑法已经有了一些公论:刑起于兵,兵刑合一。
所有的刑罚都源自于战争,更进一步来说,源自于对异族的战争。
早期的原始社会是由一个个聚居部落组成的。
而后世形成的王权实际上是一种广域王权。
意思是君王可以统治自己所在聚居点以外的众多其他聚居点。
要形成广域王权只有一种方法:不断通过战争兼并其他部落。
兼并战争自然要大量杀伤异部落的战士,但也会有大量异部落的人沦为俘虏。
对于俘虏,最简单的方式当然就是全部杀死,相信早期部落也大多如此。
但随着兼并战争逐步扩大,一些强大部落逐渐兼并了很多的部落,全部处死就不再合适。
对于农耕文明来说,生存和财富都依赖土地和土地上的产出。
兼并其他部落往往意味着获得了大片新土地。
土地需要人去耕种,原始社会生产力非常低下,就靠本部落这么点人耕种不了大片新土地。
因此非常需要保留原部落的劳动力。
这样,异部落的俘虏就不再一股脑的全部杀死了。
那些凶悍的、杀死过很多本部落战士的敌人,仍会被处死。
而且会根据其凶悍程度和对本部落战士的伤害程度,以各种公开和残酷的方式被处死。
这就是后世死刑以及不同死刑种类的由来。
其他俘虏中,成年男人可以成为劳动力,未成年男人可以发展为劳动力;
女人可以生育劳动力,也可以完成轻微劳动。
这些人就会被保留下来为征服他们地部落劳动。
当然,这些异部落的人不能和本部落的人一样享有部落的权益。
所以这些俘虏虽然是劳动力,但一开始就被固定了类似奴隶的身份。
他们永世都为本部落劳作,甚至家室和子孙也都要为本部落劳作。
这也就是后世包括秦及汉初的各种-1级、-2级徒隶的由来。
他们都是原始部落俘虏概念上的延伸:
既作为劳动力在本部落人士监管下从事劳作。
又必须有区别于本部落人士的特殊身份。
对俘虏的劳作与永世奴隶身份的确认,部落扩充的基本问题解决了。
但当原始部落逐渐发展到广域王权的时候,新的问题出现了。
那个年代的所谓异族部落,也就是百十里地附近的部落。
这些异部落和本部落之间,绝大部分时候都是同一人种,光从外貌上无法区分。
才兼并了一两个部落还好,沦为徒隶的俘虏们还在眼皮底下。
可随着被兼并的部落越来越多,俘虏也越来越多,俘虏的后代也越来越多。
要想把他们和本部落人士区分开就变得越来越难。
尤其是本部落人士及其后人大量散布到异部落所在土地监管徒隶时。
为防止徒隶们逃亡或者冒充本部落人。部落主迫切需要一种方式能区分本部落和异部落。
最简单的区分方式就是让他们和本部落人士在外貌上出现显著差距。
于是剃掉须发、穿特定颜色的衣服就成为最管用的办法流行开来。
这也成为后来的“耐”罪以及徒隶要穿红色外衣的由来,目的都是为了标记。
这些简单的标记手法能更好的固定那些听话的徒隶。
但还有很多徒隶不怎么听话,他们脱掉特定的服饰,逃亡到野外。
没准以后须发长起来了还可以冒充本部落的平民。
对付他们,显然需要一些更激烈的手段。
于是,部落主们决定给他们脸上刻字,这样他们的身份就能被永久固定。
什么,你还不老实,还想逃?那我把你鼻子割了,你总没办法了。
什么?还不老实?那就砍掉左脚,没脚了我看你还怎么跑?
什么?一只脚还继续蹦跶着跑出去?把你右脚也砍了,你总没办法再跑了。
对了,君王身边也需要服务人员,但是君王身边有女眷,不适合一般男人服务。
于是,让男人变太监的腐刑也应运而生。
至此,我们已清楚了秦帝国时期死、刑、耐三大类刑罚的源来。
更能理解为什么秦帝国时期的刑罚都是复合刑,必须是对个人的短时处罚与长期劳役相结合。
这其实都是源自原始部落对异部落俘虏的管控方式。
只是随着王国领土的扩大,人口的激增,这些刑罚也扩大到本部落犯罪人士。
当然,原始部落直到秦帝国,刑罚体系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变化。
比如说“耐”刑以下的罚款和免除部分权益的惩处方式显然是新增的。
所以这些新增刑罚就不和劳役挂钩,呈现出新时代刑罚体系的一些特色。
只不过这些轻微刑不是刑罚体系的主体。
帝国的治理,奖惩是最根本的手段,而刑罚无疑是惩的主要组成部分。
刑罚仍然保留近乎全部的原始部落特征,自然就会深刻的影响帝国的政治面貌。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反复强调秦承周制,为什么秦帝国无法摆脱“计划身份”的桎梏!
而了解了秦时刑罚的根本特征,我们才能更好的理解汉文帝划时代改革到底改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