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男子在上海的高架上坠亡,竟然是因为尿急。
原来该男子是因为出差期间和朋友喝了啤酒,返程去机场的途中忍不住在高架上下车撒尿才摔了下去,竟不被认定为工伤。
该男子家人很不能接受,认为明明是为公司出差期间出的事故,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遂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采用化名)
本案中意外身亡的男子姓赵,暂且称为“老赵”吧,老赵生前是青岛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青岛某医美公司任业务经理。
2019年7月7日,老赵因出差到达上海,12日晚,与朋友吃饭并喝了不少啤酒,但当时除了话有点多,也没有其他的什么异常,意识也是清醒的。
吃完饭后一行三人就打了一辆车去上海的机场,准备返回青岛。车在行驶途中,老赵好几次提出要上厕所都没让他下车。
当车行驶到高架上的时候,由于是夜晚,天又下起了大雨,很多车就被堵在了高架上,老赵见此机会就急忙下车去高架桥边沿的位置上准备小便。
后车司机看到了老赵坠亡,据他猜测:老赵喝了酒,再加上天气不好,可能就把高架边沿两根紧挨着的中间缝隙看成了隔离墩,就想走到隔离墩旁上厕所,然后一脚踩空,掉了下去。
上海公安机关针对老赵尸体出具的检验鉴定书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ml,符合生前高处坠落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的特征。
事后老赵生前任职的青岛某劳务派遣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老赵的家人因认为老赵坠亡和醉酒没有关系,应属于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所以无法接受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向人民院提起了诉讼。
02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赵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6mg/ml,是否属于醉酒呢?
本案中,公安机关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老赵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因此,老赵坠亡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03 经验教训
啤酒喝多了不仅容易憋不住尿,还会对人体和思维造成影响,易降低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使人变得迟钝和冲动,从而无法准确评估自己的能力和行为后果。
酒后坠亡的教训是惨痛的,应从中吸取教训,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酒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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