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最近在看某会计书中提到到 “所得税费用”有讲到:“用明细里“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数字除以25%(以茅台为蓝本),大致可以推算出税务局认定的当年企业税前利润。长期看,这个数据应该和公司净利润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如果相差较大,就需要投资者警惕公司是否存在大幅调节利润的情况”然后我用,康美药业,中恒集团,美的集团。逐一进行推算,前两者的差距还算可以,唯独美的集团的差距太大 ...............2014年 .....2013 年 ...2012年 所得税 ....36.65亿 ....34.63亿... 16.34计算结果 146.6 亿... 138.52 亿 ..65.36 (按25%算,不然差距更大)实际税前 139.9亿 .......100亿 .......77.9 2014年算是正常的。2013年少那么多。2012年不仅不少怎么还会多出一些?求解答这中间的原因?被这三个不同结果搞蒙了..........
答:
乍一看,我也以为这是在胡扯!但仔细想想,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的差额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费用,超过税法认定的额度,所得额不能扣,所得税还得交(其实很多时候这额度的定的就没有道理)。但费用是真实发生了,会计必须确认。还有就各种坏账准备,税法认为这些准备是估计出来的,不准抵!因为费用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出现差额的是普遍现象,这个一般没问题。但是(这里一定有个但是),还是有调节利润可能的。举个真实的例子,之前有朋友找帮忙,说是他们下属控股公司预报全年利润,发现他们利润今年完成不错,一查发现有部分原因是该公司占用了总部的大量货款,有1个亿吧。总部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当年所得税不用交,子公司没有政策,25%跑不掉。所以必须把1个亿利息收回来,让子公司少交点税,合理合法合规!办法很简单,让总公司代开个收资金占用费的发票,子公司把利息一交就成了。问题是利率定多少,所得税法有规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就是5-6%左右,超过部分开票也不能抵。可大伙都知道,市场上资金利率五花八门,按国家规定利率贷款一般公司根本贷不到,所以正常应该在10%左右是合理的,为什么要多开一点,因为这是控股公司,还有占股份20%的小股东,如果利息收的少,那小股东明显占便宜了。这时我就想,如果收的高呢?按高利贷收,收30%,那下属公司也就不赚钱了,小股东就亏大了。当然,20%的小股东说小也不小,人家有权看账,还是不能骗的,但股民就不好说了。应纳税所得额不会骗人,该交税还得交,这时差额过大还是存在问题的。各种坏账准备更是如此,有所得税基础的都知道,当期计提的各项准备是不能抵扣的,如果正常计提,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的差距不会太大,如果为了调节利润,加速计提,那差距就会拉大,也就能暴露一些问题。
总之,去掉税法中的不合理因素,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值得关注的,因为税法是基于收付实现制的,直来直去,可玩的花样就有限的很。会计制度是基于权责发生制,这就给了有心人很大的调控空间。
原则不同,角度不同,有时候换角度,相互做个对比,就有可能发现更多的问题。
PS:那为什么很少有人用这一招呢?因为我们国家偷税漏税的比例比单做假账的比例还要高,所以应纳税得额的可信度太低了,不具有参考性。但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相对正规的公司,这个办法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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