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你玩过玩具枪吗?我记得童年时黄河牌玩具枪很受欢迎,不仅造型炫酷,还能射出黄色的塑料小子弹,警匪游戏是许多90后男孩子的快乐时光。但你知道吗,黄河玩具厂老板因造玩具枪入狱11年,四川还有一小伙网购玩具枪被判无期!
黄河牌经典玩具手枪
一、案情回顾
本案要讲的主人公名叫刘大蔚,2014年8月因在网上购买的饮水机中藏有24把仿真枪在福建海关被查获。其父刘行中得到儿子需要前往福建录口供后并没有感到非常紧张,认为购买玩具枪只是一个男孩子的爱好,中间肯定存在什么误会,相关部门对仿真枪检查后没有什么问题儿子就可以回来了。
刘大蔚
可令刘行中意想不到的是,过了几天等来的不是儿子,竟然是一份拘留通知书。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对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刘大蔚刑事拘留”几个大字,这让刘行中感到非常不安。刘行中夫妇火速赶往福建替儿子申冤,可一审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差点让他们当场晕了过去,刘大蔚被判处无期徒刑!
刘大蔚案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也认定为枪支。刘大蔚从台湾网购入境的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比动能超过了1.8焦耳,达到了非常严重的情节,且刘大蔚为了规避检查,使用了假名和自提货物的方式,具有走私故意,因此判定走私武器罪,处无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枪支
辩护律师认为,刘大蔚案发时刚满18周岁,购买仿真枪只是个人收藏爱好,没有贩卖意图也没有实际收到货物,情节没有那么严重,应当适用缓刑,并提出上诉。
四个月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
刘行中夫妇再也没有回过老家,就在当地打工,并收集相关仿真枪材料帮儿子申冤,终于在2016年10月18日获得再审决定书。但是直到2018年12月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但由于涉案枪支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决量刑确实过于严重,撤销原判决,改判为7年3个月。
再审判决书
虽说没有达到刘行中的愿望,但也是尽了最大力了,取得算是相对较好的结果。目前,刘大蔚已经刑满出狱。
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出来以后,不光是本案的刘大蔚,还有摆摊射气球的大妈,买卖4cm枪形钥匙扣都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轰动一时的枪形钥匙扣案
二、法律分析
问题1:公安部门认定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视为枪支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在早前采用的是“射击干燥木板法”,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那时的比动能为16焦耳/平方厘米。
原来的射击干燥木板鉴定法
后来对动物眼睛进行射击实验,认定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时,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因此又对标准进行了修订。
问题2: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否过于严格?
1.8焦尔/平方厘米是个什么概念呢?张某科打出的乒乓球命中你都不止这个力度。从人们普素情感上讲,这个标准的确过于严格,那是在30厘米的距离上对占人体表面积1/600的眼睛直接击打会造成损伤,而如果打到其他部位可能就是疼一下,不会造成严重伤害。
有人学者认为这是犯了以极端情况当作普遍情况的错误。如果这算枪支,那么木工用的气钉枪岂不是重型武器?
木工使用的气钉枪
问题3:法律上枪支如何定义,法院一、二审有无问题,为何还要启动再审?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本案刘大蔚购买的枪支比动能超过10焦尔/平方厘米的就1支,很难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刘大蔚甚至说“用我的枪打我,死了我就认罪”这样的话。但法院在审理时,对涉案枪支比动能进行了司法鉴定,而枪支的鉴定又是公安机关作出,鉴定意见作为《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被法庭采信,程序上和实体上都符合规定,其实当时判决并没有问题。
之所以本案启动再审,是因为相关案件陡然增多,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相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及量刑时,不仅要考虑数量,还要考虑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福建高院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原案予以改判。
三、作者点评
严格标准出发点是好的,毕竟中国的枪支管控放眼全世界都是很成功的,人民群众感到很安全。不像幸福美利坚,枪杀每一天。但是,严格标准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律打击范围过大,类似案件涌现。一夜之间,有多少人都可能触犯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罪?就如黄河玩具厂老板称,我生产的玩具都是枪的话,那起码能装配一个师。
最高法和最高检又联合出台了相关批文,指导司法实践。建议有关文件出台后,要加强普法宣传,给人民群众留出必要的适应期。
关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