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发现妻子出轨,驾车冲撞未造成人员伤亡,法院:犯罪既遂


“我自己觉得,我才是这个案件最严重的受害者,我的家庭现在也不复存在了。”上海一男子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慷慨陈述。辩护律师也认为,其妻子有错在先,况且男子驾车冲撞也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实质危害结果,应该无罪。可法院最后判决,属于犯罪既遂,处两年半有期徒刑。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庭实拍
一、案情回顾
本案主人公梁先生(本案人物均为化名),上海杨浦人,7年前与妻子王女士相识。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还没有做好结婚准备的梁先生却因王女士意外怀孕而奉子成婚。
婚后二人育有一子,梁先生工作不是很理想,王女士也很喜欢上网聊天,日子过得比较平淡。2年前,梁先生从原公司辞职,专职开网约车谋生,每天早出晚归收入也不是很稳定。
图文无关
梁先生感觉到妻子对自己的现状很不满,不顾家又没钱。而梁先生也发现妻子喜欢看网上直播、加入各种群,和网友联系越来越频繁,就连洗澡也要将手机带在身边。
后来梁先生发现妻子在网上聊得火热,甚至以老公老婆互称的第三者是一个姓刘的男子。刘某只有25岁,是个游戏主播,靠打游戏卖装备挣钱,月入过万。妻子起初与其也是打游戏相识,但渐渐被对方迷住,发展为情人关系。
聊天内容露骨
最让梁先生感到愤怒的是,儿子生病好几天,妻子不但不照顾,通过苹果手机定位功能发现她还偷偷跑去和网友开房。梁先生驱车来到酒店门口等候,要妻子给个说法。

王女士和网友约会酒店
等了两个多小时后,妻子和刘某从酒店出来,梁先生立即上前理论。妻子辩称与刘某只是在房间打游戏,此时梁先生却遭到刘某挑衅,用胸口顶了梁先生,还踩了车一下。梁先生气不过,二人扭打越来。
王女士笔录
刘某笔录
梁先生怒火中烧,驾驶车辆向二人冲撞,二人及时躲闪,车子失控撞向路边的虫草店,造成店内部分财产损失,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事发监控视频
事后梁先生投案自首,虹口区检察院以梁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梁先生认为自己确实有错,但并不认可指控的罪名,认为自己只是驾车撞向妻子和刘某,也不是真要撞,这不能与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提并论。
法院最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罪名,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梁先生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罪名判定,其核心判断点就是犯罪对象是特定人员还是不特定公众。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114条的兜底条款,其属于抽象危险犯。与一般的具体危险犯不同,该罪名的成立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既遂,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就构成本罪。
法官说法
梁先生的辩护律师认为,事发时现场并没有什么人,虽然撞向了虫草店,但店内生意清淡,车子撞上去时店内也没有人。梁先生只是想发泄情绪,给妻子和刘某一个教训,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客观上不会危害到不特定人员的安全,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律师发表观点
辩护律师认为店里并没有人
辩护律师的观点站得住脚吗?
从事发时监控录像看到,案发地点为开放式人行道,系公共场所,既有其他轿车停靠亦有行人陆续行走通过,且因梁先生与刘某扭打导致多名行人驻足围观。后梁先生启动车辆经几次调整车头最后加速撞向刘某和妻子,虽主观上仅对二人持有伤害故意,但对过往人群等不特定公众可能造成的伤害也持放任的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公诉人辩论
法院综合考虑案情,鉴于梁先生有自首情节,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法庭宣判
三、作者点评
冲动是魔鬼!正如梁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才是本案的最大受害者,妻子出轨、自己蹲牢。原本梁先生抓住妻子出轨证据,可以选择走法律途径离婚,让妻子少分财产,但因一时冲动变成罪犯,自己由受害方变成过错方,不但出不了心中的恶气,离婚后还可能少分财产,蹲在牢房里眼睁睁看着妻子带着儿子跟别人快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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