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窝”判10年,拐个孩子才5年,法院量刑真有问题吗?


9年前,就读于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一学生小天怎么也不会想到,因为擅自猎捕、杀害、出售一种名为燕隼的鸟类竟会惹上十年牢狱之灾。后来事情渐渐被传为“大学生掏鸟窝案”被判十年,引得众多网友愤愤不平,认为处罚太重。那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十年刑期判得是不是过重了呢?

一、案情回顾
案件主人公小天,就读于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过暑假。一天,他和同乡王某在河边洗澡时发现邻居家门口有个鸟窝,于是二人突发奇想,找来梯子取下鸟窝里12只小鸟。

图文无关
小天将小鸟照片发至朋友圈,有眼尖的网友认出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主动联系小天表示愿意出高价购买。其中,郑州一人花了800元买了7只,洛阳一人花了280元买了2只,还有一只被当地人买走了。

小天在网上公开出售
感觉有利可图的小天以同样的方式与王某猎捕幼隼4只,并在贴吧里发布燕隼相关信息并公开出售,同时小天也从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550元的价格购买凤头鹰1只。

小天在网在公开收买
当地森林公安从网络获悉有人非法出售燕隼,于是佯装买家联系小天。7月28日,警方在获取地址后,迅速来到小天和王某住处将二人抓获。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二人如实交代了掏鸟窝、出售小鸟等行为,但表示自己不认识燕隼,也不知道其为国家保护动物,不能以犯罪论处。

小天父亲坚持认为小天根本不知道什么鸟
法院经调查,综合各类证据查明,二人在已经知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后仍然出售,且后来在牟利的心态支配下又一次猎捕幼隼,属于故意犯罪。
最终,小天和王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小天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终小天因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年零六个月。

法院庭审
二、法律分析
问题1:燕隼是何方神圣,竟然碰不得?
燕隼为小型猛禽,上体深蓝褐色,下体白色,具暗色条纹;腿羽淡红色,翅膀折合时,翅尖几乎到达尾羽的端部,看上去很像燕子,因而得名。

燕隼
《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野生重点保护动物分为两级,具体可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熟知的大熊猫、金丝猴、中华鲟等为一级保护动物,而小熊猫、穿山甲、天鹅、燕隼等为二级保护动物。一个冷知识,通常形容恶人的豺狼虎豹,狼为二级,其余都为一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问题2:小天和王某十年量刑重不重?
《刑法》341条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天和王某获刑十年,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三档量刑,应该说判得不轻。后来法院连续3次减刑,王某已出狱,而小天5月27日也即将刑满出狱。

问题3:如果不知道是保护动物也会被判刑吗?
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小天和王某在贴吧上发布了燕隼相关信息然后出售,又因为牟利再次非法捕捉燕隼,存在主观恶意,所以会被判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不会以犯罪论处,当然像大熊猫这类人人皆知的国宝级动物就不能以不知道抗辩。

法院有证据表明小天明知
问题4:当地森林公安佯装买家属于“钓鱼执法”吗?
所谓“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但本案中,小天和王某在警方联系前已有出售燕隼的犯罪事实,不是由于警方佯装买家才引起二人的犯意,警方的行为不属于“钓鱼执法”。

三、作者点评
很多网友将案件事实简单表述成“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这是断章取义,是故意隐藏事实、混淆视听,有抹黑司法公正的嫌疑。至于孙海洋儿子被人贩拐了十四年,人贩为什么才获刑5年?那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证明表明人贩子具有出卖目的,只能按拐骗儿童罪定罪量刑,5年已是顶格处罚,具体分析可以翻阅前文《儿子被拐14年,检察院建议人贩判3年,孙海洋呼吁修改法律提高量刑》。
在某网发起的民意调查中,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当然,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你觉得小天和王某被判十年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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