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讲笑话把邻居笑死,警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俗话说“笑死人不偿命”,但贵州遵义一男子和邻居开玩笑,邻居真的笑死了,不但赔偿对方家属6万元,还差点被公安机关冠上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一、案情回顾
贵州遵义的周某性格外向,一天在家附近的超市碰见邻居苟某,两人年龄相仿,一见面便说说笑笑,说到激动处,还相互推搡打闹。
周某口若悬河,二人捧腹大笑根本停不下来。谈笑间,苟某脸色突变,往地上一栽。周某见状,还以为苟某在逗自己,便说到:“不要装了,我知道你在开玩笑,起来吧。”

可躺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反应,周某察觉事情不对,俯下身仔细观察,才发现苟某脸色铁青,呼吸微弱。受到惊吓的周某不仅没有出手相救,还慌忙逃离现场。

超市的老板急忙联系苟某的家人,但等到家人赶来时,苟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苟某家人了解事情经过后,要求周某承担相应责任。周某态度却很强硬,声称自己只是开个玩笑,没有过激行为,苟某的死是个意外。无奈之下,苟某家人选择了报警。经鉴定,苟某因冠心病发作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公安机关认为周某与苟某系邻居且平时关系要好,周某应当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仍然与其开玩笑,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周某在苟某发病后没有及时相救,而是逃离现场,苟某的死与周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周某不足以构成犯罪,但见死不救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周某赔偿苟某家属6万元。
二、法律分析
问题1:周某开玩笑把邻居笑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本案中,周某开玩笑的确导致了苟某发病,苟某的死亡与男子周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成立不一定意味着周某要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责任不仅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也是量刑的基础。现代刑法坚持责任主义,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主观责任和个人责任,摒弃结果责任和团体责任。
要让周某入罪,就要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本案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虽然周某与苟某系邻居,但没有证据表明周某明知苟某患有冠心病,熟人之间开玩笑属于正常社交行为,周某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属于过失。

如果仅以周某开玩笑与苟某之死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就要其承担刑事责任,恰恰是犯了结果责任错误。
问题2:周某不犯罪为什么还要赔偿6万元?
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责任,本案周某没有实施救助义务存在过错,虽然免除刑责但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经鉴定机构认定,周某的开玩笑行为对苟某的死亡起到5%-10%的作用,在公检机关的介入下,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6万元的赔偿金额。

三、作者点评
大多数人都会与他人开玩笑,这无可厚非,如果知道对方属于心血管、精神类等疾病患者,就要注意不能轻易挑拨对方情绪。如果因自己行为导致对方处于危险状态,那就要及时救助,既是救助别人也是保护自己。
前文有把人骂死的,文章点击《西安70岁房东“骂死”20岁女大学生,法院:赔偿19万》,现又有把人笑死的,大家在奋斗的同时也要关注自身健康,毕竟身体才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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