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妻子的生命,一边是法律的红线,当情与法发生冲突只能二选一时,你会怎么选?2012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名男子伪造医院公章给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做透析,四年逃费17万,最终法院如何判决?
一、案情回顾
主人公廖某,有个令人羡慕的户口——北京朝阳,但家境并不像别人想象的那么优渥,反而很一般,小时候父母离异,廖某便与爷爷奶奶相依为命。
只有初中文化的廖某在某内燃机厂当起一名工人,1997年,廖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京打工的河北女孩杜某,三年后孩子出生。
2003年,廖某爷爷奶奶相继离世,姑姑给了廖某10万元钱作为长期照顾老人的回报。廖某拿着钱在东五环买了一套50平的房子,一家三口虽然过得清贫,但廖某对未来充满期待。
可好景不长,2007年妻子杜某身上出现浮肿,一开始两人以为是辛劳所致,但情况不见好转反而愈加严重。廖某感觉情况不妙,带着妻子去医院检查,结果如晴天霹雳——尿毒症。
虽然街道办给他们申请了低保,又办理了城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可以报销50%,但对于当时5000元一个月的透析费用来说并没有减轻廖某的负担。
借遍了亲戚朋友也只能应付一时,有人劝他说妻子的医疗费是个无底洞,最后也会人财两空,劝他早日放弃。廖某怎么忍心,就算自己死,也要对得起丈夫的责任。
尽管将妻子的透析治疗从每周三次改为两次,廖某还是感到难以支撑。在每次缴费时,廖某似乎发现医院一个漏洞,透析科室只看医院有没有盖章,并不会核对缴费金额。
这一天,回到家的廖某抽着烟一言不发,一边是需要治疗的妻子,一边是法律的红线。一番纠结后,廖某决定铤而走险,找到渠道仿刻了医院的公章。但拿到公章后,廖某感觉就像藏了一颗炸弹,揣在兜里一直不敢用。
就在医院再一次催着缴费时,廖某心一横拿出假章盖了上去,廖某心惊胆颤拿着缴费单去透析室,果然蒙混过关。此后,廖某就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一用便是四年,妻子也成功续命四年。
2012年,医院升级财务系统,发现廖某4年内有50多次未缴费记录,涉案金额17万元,但医院并未声张最后一次给杜某做了透析。几天后,警方来到廖某家中,看到50平的家里堆满了药品陷入沉默,可法不容情还是将其带走。
法庭上,廖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一想到自己坐牢后,重病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无人照料,再也掩饰不住内心的悲伤。
面对法庭调查,廖某无奈地说:“没钱怎么办呢,不想让她死在家里,也不能掐死她。”法庭上众人无不为之心酸,一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也没有对其拘留,允许廖某回家等候通知。夫妻二人觉得犯了罪没脸见人,可邻居们还是像往常一样热心鼓励他们。
廖某案报道后引发全国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自发给廖某捐款4万,珠海一位政协委员听闻后立即捐了17万,廖某立即退还所有赃款。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听到判决后的廖某如释重负,四年来每天都活在自我谴责中,现在终于可以坦然面对了。
二、法律分析
问题1:怎么评价廖某伪造医院公章逃避医疗费用的行为?
笔者认为廖某的行为其实触犯了两个罪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诈骗罪,但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诈骗罪处罚。
《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廖某伪造公章的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廖某伪造医院公章在缴费单上盖章,使医院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没有收取廖某应付的医疗费用17万元,廖某行为构成《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而且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廖某伪造公章与诈骗行为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具有通常性,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诈骗罪处罚。
问题2:廖某获缓刑是不是“法外容情”?
单纯考虑廖某的诈骗行为和数额,当判实刑,但他的犯罪具有非常特殊的情形。
法院从轻判决考虑了“期待可能性”,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形下不能期待廖某会实施合法行为。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结果,一种是不追究责任,另一种则是降低或减轻责任。
由于廖某的行为主观危害性小,但客观危害性较大,因此法院在诈骗罪第二档量刑范围中从轻判处三年。又根据《刑法》72条的缓刑制度,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法院最终决定缓刑四年。因此,廖某的判三缓四有法理依据。
三、作者点评
也有人认为,尽管廖某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毕竟诈骗医院17万元,对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不能因为廖某要照顾妻子就干扰正常司法。廖某入狱后相关部门可以承担其妻子救助责任,判缓刑不是唯一的选择。
笔者想说的是,刑法具有谦抑性,最直接表现就是非罪化和轻刑化,法官在量刑幅度内具有自由裁量权,廖某判三缓四正是法律的正义在个案当中的实现。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