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强奸罪判十年,当庭反驳我是女性怎么强奸,法院:判决无误


“我是女性,我怎么可能犯强奸罪?”法庭上,安徽六安一名女子对强奸罪名的指控提出了质疑,并表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名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

一、案情回顾
安徽六安,45岁的张某(男)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比他大11岁的司某(女),两人刚认识就无话不谈,最喜欢聊男女私密话题。
两人一拍即合在了一起,可没过多长时间,张某不满足眼前比他大11岁的女人,竟然向其坦白自己想和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
听到张某的想法后,司某不但没有拒绝,反而和他商量如何诱骗到未成年少女来满足张某的癖好。
张某在网上结识了一个女孩小徐,通过花言巧语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张某为了进一步取得小徐的信任,让司某扮演其母亲,带小徐回家见“家长”。

司某做了一桌子菜,备上足量白酒,平常人根本看不出端倪。年轻的小徐在司某热情的招待下,很快不胜酒力,喝得酩酊大醉。

饭后,张某开车带着小徐来到当地宾馆,由司某搀扶小徐进入房间。张某见小徐不省人事,也没了男女之事的兴致,便让司某陪其休息。

晚上6时许,基本醒酒的小徐想要回家,司某赶忙挽留并带着小徐出去吃饭,饭后又将小徐带回宾馆休息,同时告知张某。小徐觉得司某盛情难却,便答应住一宿。
晚上10时许,在外聚会结束的张某来到宾馆房间就展露出了本性,欲对小徐行不轨之事。害怕的小徐立即向司某寻求帮助,令小徐没想到的是司某竟然置之不理。

小徐突然明白了,眼前这位看似慈祥的阿姨实则为张某的帮凶。小徐势单力薄,只能任由张某摆布,等二人熟睡之后再逃出房间。
小徐逃出之后立即报警,张某、徐某很快被抓获。而小徐因为受到刺激抑郁症复发,不久后服药自杀。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13年;司某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10年。
司某当庭提出上诉,认为强奸罪只有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犯,自己本身是女性不可能犯强奸罪。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问题1:法律上如何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成立强奸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男性,行为对象只能是妇女,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如果是女对男、女对女或男对男使用暴力实施奸淫不成立强奸罪,但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张某被判处强奸罪没有问题,但为什么判了13年呢?
因为张某对小徐实施强奸行为,导致小徐抑郁症复发而自杀,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236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处10年以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经综合考量,张某的犯罪行为属于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判处13年。

问题2:为什么女性还能构成强奸罪?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但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女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甚至是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司某与张某共谋计划诱骗未成年少女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客观上,司某按照事先计划冒充张某母亲接待被害人小徐,并对其进行劝酒、挽留,陪同、留宿于同一间宾馆房间内,且对强奸行为的发生放任不管,对小徐的求助置之不理,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司某虽然是女性,但对张某实施强奸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司某也构成强奸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三、作者评论
网上交友需谨慎,网络对面的成功人士谁也不知道藏着怎样的面孔。未成年人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要独自去陌生地域会见网友,更不能接受陌生人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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