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用冰糖冒充毒品贩卖,被抓后声称没有贩毒,法院:诈骗罪


四川大邑县一男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男子声称自己不仅不构成贩毒罪,甚至做的还是帮助瘾君子戒毒的善事。尽管司法机关再三努力调查,最终也仅能判决诈骗罪,处10个月有期徒刑。该男子真有神通广大的本事吗?

一、案情回顾
罗某,四川大邑县人,没有什么正经工作整天游手好闲,因交友不慎染上毒品导致妻离子散。
在戒毒所观看警方破获制毒案件的警示教育时,罗某不仅没有吸取教训,竟然感慨毒贩住的别墅真豪华,幻想自己有一天也能实现财富自由。
罗某知道想要制毒谈何容易,一没金钱,二没经验,关键是也没胆量,自己吸毒并不犯罪,而制毒贩毒是要掉脑袋的。

罗某突然想到自己之前网购假毒品又不敢举报的经历,发觉自己可以变成卖家啊!
说干就干,经过一段时间反复对比,罗某惊喜地发现用冰糖和明矾可以冒充冰毒,用药店售卖的多酶片可以冒充摇头丸。这样一来,不仅省去了制毒的繁琐流程,而且即使被抓了也不怕,因为根本就没有毒品。


于是,罗某化名为“植物肉化合交易”,并表明为正宗川货,全国各地货到付款,化合150元一个,植物200元一个。这称谓看似难懂,但对于吸毒者来说含义很明显,植物肉就是纯植物提炼的冰毒,而化合则是用化学合成的冰毒。

罗某在网上非正常交易活动引起了警方线人的注意,在货物发往山东后成功抓到一名买家,根据买家供述,警方这才抓获了罗某。
而被抓获的罗某却满不在乎,主动坦白自己贩卖的根本不是毒品,不信可以化验。警方拿到化验结果后也一头雾水,40公斤的货物里面成份竟然是冰糖和明矾。

罗某又称自己贩卖假毒品的目的是帮助吸毒者戒毒,不仅不是犯罪甚至是在为社会做贡献。这话术不得不提及毒王刘招华,毒品只卖国外是为了给鸦片战争报仇。
嚣张的罗某给警方带来难题,用冰糖冒充毒品贩卖显然定不了贩毒罪,涉案金额一千元又构不上诈骗罪立案标准,难不成还要放了这个法外狂徒?
在多地警方的共同努力下,又查获了此前6次交易,涉案7000元,累计金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最终罗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法律分析
问题1:罗某贩卖假毒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首先说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重罪,《刑法》第347条规定,上述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类犯罪的,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罗某主观上知道自己贩卖的不是毒品,客观上也不存在毒品,罗某故意用冰糖、明矾冒充毒品售卖当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注意辨别另一种情形,如果罗某主观上误以为是毒品进行售卖,客观上不是毒品,则很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

问题2:罗某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与买家联系,采用“以明矾等物品冒充冰毒、以多酶片冒充麻古”的手段,将假毒品夹带在茶叶包裹里通过快递卖给多人,非法获利7150元。

此处关键问题是罗某每次诈骗都是1000元,没有达到起刑点,诈骗金额可以累计吗?
与盗窃罪有明文规定多次盗窃(通常指两年内三次以上)可以入刑不同,诈骗罪只有数额较大的规定,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累计。
多次小额诈骗数额达到定罪标准是否该定罪处罚的确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应该处罚。
多次小额诈骗持续时间久、受害群体广,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很大,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至于诈骗金额的累计方法,应只计算未被处理过的诈骗行为,如果此前诈骗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那在后续累计金额时要除去。
三、作者评论
干着杀头的买卖,却只承担诈骗的责任,有人戏称罗某属于“刑责杠杆”资深玩家,的确要是真贩毒,100个脑袋也不够砍。不过,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罗某还是要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点击下方名片,关注本公众号。
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