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徐先生停放自家门口的摩托车被盗,在驾驶轿车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因距离过近避之不及,发生碰撞致小偷受伤。小偷出狱后竟将徐先生告上法院,向其索赔各类费用1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徐先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竟然支持了小偷诉求。
一、案情回顾
湖南省岳阳县,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徐先生正在自家二楼休息。突然楼下父亲大叫,慌忙中告诉儿子停在屋前的摩托车不见了。
徐先生起身查看,发现摩托车果然消失,关键是父亲还在车座下方放了一万元现金以及各种证件。
徐先生顾不得多想,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开车出门寻找可恶的偷车贼。就在徐先生快要放弃的时候,突然发现路对面有位男子骑的摩托车和自己丢失的那辆很像。
男子知道自己快暴露了赶忙骑车逃跑,徐先生见状紧追不舍,还摇下车窗呵斥其停车。男子非但不停还加大油门,在马路上走S线,试图甩开徐先生。
但两只轮子毕竟跑不过四只轮子,男子快被追上时,突然拐上小路。徐先生也不肯轻易放弃,二话不说继续追了上去。
双方车速过快距离又很近,就在一个路口拐弯时避之不及两车发生刮碰,偷车男子被甩了出去。徐先生发现男子受伤,同时拨打了110和120。
警方到达现场后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徐先生驾驶车辆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偷车男子付某犯盗窃罪,最终入狱一年九个月。
徐先生其实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并不满意,但看到付某因事故鉴定为十级伤残,也判罪入狱得到应有处罚,便没有再继续追究。
时间来到一年多后,付某出狱心有不甘,竟然一纸诉状将徐先生和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保险赔付范围以外的17万余元需要徐先生承担。
这一操作直接让徐先生懵了,哪有受害人向加害人赔偿的道理?付某则认为事情一码归一码,偷车是自己的错,也受到了相应惩罚,但徐先生撞自己就是他的不对了。
没想到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竟然支持了付某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5115.72元,徐先生赔偿1255元。
拿到判决结果的徐先生和保险公司当庭提出上诉。徐先生表示如果都这样判决,以后自己的财产被偷追还是不追?保险公司也认为,犯罪行为还能得到精神抚慰金是不可思议的事!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经审查,认为徐先生追赶付某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能简单定性为交通事故,当庭撤销一审判决,徐先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法律分析
问题:徐先生追赶偷车贼付某致其意外摔伤,为什么二审法院会作出与交警部门、一审法院完全不同的裁定?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
交警在处理时只是就事论事,没有考虑到事情的前因后果,简单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一审法院以“该事故认定书系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和有相关职权的人员所作出的”就予以采信,违背了审判中心原则。
事实上,徐先生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盗窃徐先生的车辆,构成盗窃罪,对徐先生的不法侵害开始产生。徐先生追赶付某的过程中,盗窃的不法侵害还在继续。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制止犯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因车距过短发生刮碰致付某摔伤,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徐先生知晓对方系偷窃自己财产的嫌疑人,其超过前车的行驶速度并逼停前车的目的为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且两车发生碰撞亦不属于意外事件造成。
因此,本案不能简单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徐先生不应对付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三、作者评论
就如徐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自己作为合法财产的守护者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这无疑是鼓励违法犯罪,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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