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用弹弓射瞎女孩左眼,警方不立案,未成年人犯罪无代价吗?


江苏沭阳,8岁女孩安安在前往小卖部的路上遭遇横祸,左眼被突然飞来的钢珠打中,肇事者竟是两个骑着电动车的少年。家长报警后,得到的却是两份通知书:轻伤二级鉴定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案情回顾
七月份在学生群体非常受欢迎,意味着快乐又漫长的暑假开始了。江苏沭阳,8岁女孩安安原本也应有个快乐假期,但这一切都被一个飞来的钢珠打碎了。
7月1日,安安的姑姑化身孩子王,带着5个孩子前往家附近的商店买零食。姑姑骑着车在前面跑,孩子们在后面追,一路欢声笑语。
安安今天穿着特别喜欢的白色裙子,跑在几个孩子前面,尽情撒欢,这一情景就像从漫画书里走出来一样。可突然安安发出一声惨叫,手捂着眼睛蹲了下来。
姑姑听到叫声立即跑向安安,还没来得及搞清情况,两个少年骑着电动车从安安旁飞驰而去,后座的男孩还回头看了看,便消失在视野中。

“眼睛疼,很疼,睁不开了”,安安无助地哭泣。姑姑看到鲜血从安安眼角流下来,意识到问题非常严重,立马联系安安父母并送往医院。
镇上的医生看到安安伤情表示医院水平有限,眼球可能保不住了,父母听到消息后差点晕过去。直到当天半夜送到省人民医院才动手术,父母看到医生从安安左眼球中取出直径8mm的钢珠,心痛不已。

安安父母好久才回过神来,发誓要找到可恶的凶手。经调取监控和多方打听,才确认了其中一名男孩的身份。
一开始男孩还想抵赖,但到了派出所还是老实交代,表示自己并不认识安安,见她是个女孩就想吓唬她,并不是故意打她眼睛的。

令安安父母气愤的是,在事发后半月有余,两男孩家长始终没有露面。安安父母见对方家长也没有任何歉意,决定追究两男孩的刑事责任。
可令安安父母更气愤的是,警方出具了两份通知书,一份是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两男孩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具体年龄还未明确,大概都是13岁。另一份是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安仅构成轻伤二级。

安安父母对警方的处理意见感到非常不满,决定重新申请鉴定,并考虑自己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问题1:警方不予刑事立案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代价吗?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三档刑事责任时期,《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两类犯罪又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
(1)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3)14周岁以下通常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已满12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类,且发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也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两男孩都是13周岁,按现行法律均属于不负刑事责任时期。要想其入罪,要满足三个条件,“以特别残忍手段”“重伤或严重残疾”“最高检核准追诉”。而这三个条件都非常苛刻,要同时满足更是非常困难。
首先,两男孩用弹弓打瞎安安眼睛在情感上来说确实很残忍,但很难构成法律上“特别残忍的手段”;其次,安安虽然左眼失明,但没有完全丧失视觉功能,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只构成轻伤;最后,案件还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因此,警方不予刑事立案虽然情感上令人无法接受,但也是依法行事。
问题2:安安的父母该如何追责?
虽然法律让两名男孩免于刑事处罚,但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是可以追究。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弹珠是其中一个男孩射出的,只要证明两人有意思联络就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两男孩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应由其家长承担侵权责任。现代社会,要找出两男孩家长还是比较容易的。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些钱,安安父母都可以向两男孩家长索要。
三、作者评论
现代社会高度发展,小孩心智成熟较早,作者还是呼吁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别让特殊保护成了犯罪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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