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民捡到走丢母猪带回家饲养,农民认为做好事,法院:盗窃罪


吉林松原,男子正在加油站给收割机加油,突然跑来一头大白猪,询问周边人员均无人认领,决定先带回家饲养。可没过两天,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找上门竟将男子拘留,法院判决男子犯盗窃罪,处8个月有期徒刑。

一、案情回顾
王大伯,吉林松原长岭县人,经营着一辆大型收割机,每年农忙的时候都会开着收割机到处干活。
一天清晨,王大伯和大舅子、妹夫开着收割机到加油站加油,就在准备出工时,一头大白猪突然窜了出来。几人四处张望,也没有发现有主人过来认领。王大伯询问加油站工作人员,可他们也表示不知道哪里跑来的猪。

王大伯提议先把猪带回家饲养,等主人找过来再还给他。于是,在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王大伯几人成功将猪抬上四轮车运回家。
十几天后的一个下午,派出所民警找到王大伯,告知猪是孙某家的母种猪,但由于疫情影响猪在外面十多天,孙某怕猪染上什么病就不要了,需要王大伯赔偿损失1.2万元。

王大伯一听感到不可思议,自己明明是做好事,怕猪在外面走丢或出现意外才带回家养,又没有霸占的意思,怎么还能向自己索赔呢?再说,孙某又没有上门认领,怎么派出所一口断定猪就是孙某的呢?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大伯不同意派出所将猪领走。仅三天后,公安机关就以盗窃罪将王大伯3人刑事拘留,而猪也被派出所带走。

王大伯妻子见丈夫等人被公安机关带走了,非常害怕,在相关人员的调解下同意了孙某的赔偿要求,而孙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过了几天,王大伯3人被放了出来。
时间又过了半年,就在王大伯等人觉得事情已经结束时,长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以盗窃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
长岭县法院审理认为,王大伯3人明知不是他们的猪,仍旧将猪抓到自己车上拉走,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不能认定为是“捡”。最终判决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因为不是实刑,3人均未提出上诉,可在判决生效后他们越想越觉得冤枉,自己没有偷猪的想法,只是把无人认领的猪带回家就构成犯罪吗?
二、法律分析
问题:私自将猪带回家到底是做好事还是在犯罪?
如果报道的消息属实,王大伯并不构成盗窃罪,甚至不构成犯罪。
第一,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盗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本案,母猪离开主人的管控跑到加油站,一段时间内也无人认领,可以推断主人此时已经脱离了对猪的占有。
即使认为王大伯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对脱离占有物(猪)的占有也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第2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可能属于不当得利。
但如果无法证明王大伯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原则,王大伯则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最多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失主孙某可以请求王大伯归还捡到的母猪。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也可能属于无因管理。
但如果能证明王大伯所说属实,自己将猪带回家是边养边等主人,王大伯就是做好事,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甚至可以要求孙某支付十多天来喂猪的饲料费和运费。
《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作者评论
本案具体细节不得而知,至少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看,作者认定判决盗窃罪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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