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捅死父亲情人,从轻判决13年,法院:被害人也有过错


杀人偿命,是人人敬畏的基本法则。辽宁鞍山,女子撞见丈夫出轨,男子还极力维护小三,女儿不忍母亲受欺负一怒之下竟乱刀捅死小三。最终女儿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是法外开恩还是依法审判?

一、案情回顾
辽宁鞍山,女孩名小倩(化名),家里经营一家公司,是个典型的白富美。小倩本该过上无忧无虑如公主般的生活,却由于一场冲动改变了人生轨迹。
小倩父亲张先生自创业以来,自己的大部分精力都在公司业务上,与家人的交流越来越少,妻子毛女士和女儿也很理解张先生,非常支持这个事业型男人。
创业的过程通常都是曲折的,男人往往需要一位红颜知己诉说辛酸史,而张先生身边的黄某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世上就没有亲密的正常男女关系,久而久之,黄某由红颜知己逐渐发展为张先生的情人。
女人的第六感都是很强的,更何况妻子毛女士和女儿小倩同时嗅到了张先生的异常。一天,小倩跟随母亲来到自家公司,果然发现张先生和黄某正在车里打情骂俏。

毛女士见黄某破坏自己家庭,冲过去指着她鼻子开始一顿臭骂,而黄某赖在车里摆出一副自己才是女主人的架子。毛女士拉开车门,二人很快扭打在一起。
张先生拉住妻子劝说先回家,不要在公司门口丢人现眼。这一幕都被女儿小倩看到眼里,眼见母亲受到欺负,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对着黄某捅去。

受伤的黄某开始大出血,张先生和毛女士被眼前的景象惊住了。小倩缓过神来见要出人命也感到害怕,立即和母亲开车将黄某送至医院,但黄某因失血过多不幸殒命。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毛女士作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二、法律分析
问题1:为什么没有判处小倩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要求主客观相统一,要认定故意杀人,除了客观上有杀人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小倩捅了黄某后,担心出人命又将黄某紧急送往医院治疗,法院推断出其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黄某死亡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具备杀人故意。而小倩的捅人行为至少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判处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本案,法院考虑到被害人黄某破坏他人家庭存在一定过错,小倩系初犯,且事后给予被害人家庭给予巨额赔偿并取得其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13年。

问题2:当小三、出轨要不要入刑?
激情犯罪很多事由都是因感情纠纷而起,其中又属情人小三、出轨比例最高,因此很多人呼吁要修改法律,加大对小三、出轨者的惩罚力度。
现行刑法仅有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一般出轨、当情人、作小三并没有纳入刑法调整。作者认为这是合理的,伦理道德不能作为入罪的依据,刑法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如果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看似美好的出发点往往会带来刑罚灾难。
三、作者评论
本案导火索张先生却能在三个女人一死、两判刑的悲剧中置身事外,让很多人感到不公平。但法律不是儿戏,张先生与黄某产生婚外情,属于民事范畴,小三再混账其生命权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知道张先生此刻面对情人死亡、女儿入狱、妻子缓刑的结果又是什么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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