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份判决书在网上引起讨论。事发在金华武义某驾校内,一学员在练习科目二时因误操作,车辆失控冲撞,致其和另一名学员死亡,在车外指挥的教练被判刑入狱。不少网友认为学员自己误操作撞死了,这和教练有什么关系呢?教练是否冤枉,先了解下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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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概要
2022年4月15日,学员廖某、王某像往常一样来到驾校练习科目二,此前已学习倒车入库、侧方位停车,这次练习的内容是坡道起步。
教练徐某讲解了动作要领,带着他们跑了一圈后便下车指导,让廖某先进入驾驶室,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观察廖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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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坐在驾驶位置回想着动作要领,看了一眼后视镜,发现身后还停了几辆车等待练习,担心车辆起步动力不足导致后溜碰到下面的车,不自觉地紧张起来。
廖某放下手刹后,猛地踩下油门,车子向前冲了上去。越过高点便是下坡,因车速过快,廖某在慌乱中依旧踩着油门,结果车子先是撞向一旁的树,而后又撞向墙才停了下来。
教练徐某赶紧上前查看,发现车头已经凹陷,安全气囊完全打开,立即拨打了120。可送到医院后,廖某和王某因伤势过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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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事故调查认定,教练徐某没有按规定在油门踏板设置限位装置,没有督促学员系好安全带,自己没有按要求坐在副驾驶室,在意外发生时无法踩下教练刹车踏板,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武义县法院一审判决,教练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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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问题1:教练徐某被判一年半冤不冤?
法律上不冤。徐某身为驾校教练员,应当掌握学员驾驶技能,熟悉训练安全隐患。廖某仍处于科目二训练阶段,心理素质和技术均不过关,徐某却采信经验主义教学,油门没有设置限位装置,没有提醒学员系好安全带,并且私自下车让另一名学员坐在副驾,严重违反了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两名学员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徐某被判一年半并不冤枉。
问题2:学员廖某、王某的家属应当向谁主张侵权责任?
本案中,教练徐某违反职责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因此判刑入狱。但教练与驾校通常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无论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工作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本案中廖某、王某的家属应当向驾校主张侵权责任,驾校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徐某追偿。
三、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回顾本案,两条生命的殒落令人唏嘘不已。目前驾校的培训模式,个人感觉过于教条,很多学员在拿到驾照后依然不敢开车上路,甚至有的学员想购买教练车。作为过来人,我也不呼吁提高驾考难度,但希望驾校在培训时要严格要求,避免教条主义,练出真本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