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汉阳发生了一件奇葩案件。男子面对警方的审讯提出质疑:“钱虽然是我瞒着女友从她卡里转走的,但也都花在女友身上了,情侣之间的事怎么能用偷字来形容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案情回顾
武汉汉阳的阿超和肖女士是一对情侣,阿超虽然手头拮据但对肖女士还是出手大方,基本能满足的都给满足,肖女士也认为阿超是生命的白马王子。两人感情深厚,为了互表信任,还交换过银行卡账户密码。
可这种入不敷出的日子,阿超也坚持不了多久,手中实在掏不钱了,但碍于面子又没和女友坦白。阿超就想了个歪主意,趁女友不备,偷偷转走其银行卡里3.69万元。当然,这些钱阿超没有乱花,基本还是用于给女友消费了。
一天,肖女士发现卡里少了几万元,思来想去找不到原因,告诉了阿超。阿超一听,安慰女友说不要着急,钱肯定跑不了,我陪你报警。
反转来了!两人到公安局说明了情况,谁知警方调查后发现肖女士被转走的3.69万的收款人不是别人,正是肖女士的男友阿超。因涉嫌盗窃罪,阿超被刑事拘留,留下一脸懵圈的肖女士。
消息报道出来,引起了网友热烈讨论。有人感叹:完美诠释了羊毛出在羊身上。有人认为:自己的钱被自己花了,有毛病吗?男友太智慧了。有人认为:高手!女的也是从犯,毕竟花了偷的钱。还有的网友关心:如果女友原谅,人可以放出来吗?
二、法律分析
问题1:男子偷女友钱供女友消费属于盗窃吗?
应当属于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通常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就构成盗窃既遂,至于后续怎么花销赃款,哪怕捐款做慈善或是给女友买包,都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盗窃金额一千元以上就达到了入刑标准。
可能有人疑问,两人交换了账户密码,是否能够据此认定女方默认男方可以转移财产,不成立盗窃。从案情上看不能作此推断,双方交换账户密码是为互表信任,但未表示男方就可以随意支配女方财产。即使女方将财产交由男方占有,男方此行为也至少构成侵占罪。
问题2:肖女士花男友偷的钱属于从犯吗?
当然不属于。主犯、从犯是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中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是从犯。但共同犯罪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明显肖女士对自己的钱财不存在故意盗窃一说,因此不属于从犯。
问题3:若男子取得女友谅解,可以不被判刑吗?
理论上存在可能性,属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受害人出具书面谅解,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本案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要不要判刑具体根据案情而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就不用被判刑了;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就算当事人和解了,也要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另案和解,图文无关
三、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案中男子阿超并不坏,就算是偷女友的钱也基本用于女友消费,可见阿超对肖女士的感情还是很真挚的。但如果行为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惩罚。提醒一句: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千万不可打肿脸充胖子。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