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研究(之一) | 东京审判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国际背景、法律依据和审判体系


最近一段时期,日本频繁地把“反对单方面改变现状”挂在嘴边,并把这一话语带进了5月20日的G7广岛峰会和美日澳印四边对话(QUAD)之中。然而,当今世界的最大现状就是二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而日本就是极力试图改变这一现状的元凶。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重温一下二战后国际秩序确立的重要标志之一——对日本战争犯罪及其责任人进行法律惩处的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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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前国际社会惩处战争犯罪的尝试
二战以前,战争一直被视为国家推行政策的一种正常手段,当时国际法上还没有出现国家战争犯罪的概念,也没有形成对国家的战争行为追究个人罪责的法律。
然而,在一战(1914—1918)时期,面对战争之惨烈程度、发动战争的罪恶性质以及战争中各种非人道行为的残忍性,国际社会已开始寻求在战后设立国际法庭追究个人的战争罪责。
1919年6月28日,战胜的协约国与战败的德国签署了《凡尔赛和约》(全称为《协约国和参战各国对德和约》),其第227条规定:把德皇威廉二世以“破坏神圣的国际道义和条约的最高犯罪”向特别国际法庭起诉。

(《凡尔赛和约》签订仪式,1919年6月28日,法国巴黎凡尔赛宫)
然而,德皇威廉二世跑到了保持中立的荷兰,荷兰的明娜女王即威廉二世的表妹拒绝引渡德皇受审。其结果,国际法庭未能设立,德国成功说服战胜国由其自主进行审判,于是出现了后来被视为一场闹剧的“莱比锡审判”。原本战犯名单上的890余人,实际受审的只有12人,被判刑的只有6人,刑期最多只有4年。威廉二世最终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莱比锡审判”没有对战争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尽管如此,上述努力毕竟成为国际社会对战争犯罪及其个人罪责进行法律追究的首次尝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二战后对战争罪犯的惩处产生了巨大影响。
02/
二战轴心国受到法律惩处的由来
在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阵营通过发布一系列共同文件和宣言等,逐步形成了在战后通过法律审判惩处轴心国战犯的政治共识和法律依据。
▲从《大西洋宪章》到《波茨坦公告》
1941年8月13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发表《大西洋宪章》,宣布不承认轴心国通过侵略造成的领土变更,主张恢复被暴力剥夺的各国人民的主权,提出在摧毁纳粹暴政后重建和平并解除侵略国家的武装。

(前左起:罗斯福与丘吉尔)
1941年10月25日,丘吉尔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纳粹战争暴行,主张在战后对纳粹的战争犯罪进行处罚。由此,对轴心国战犯进行处罚成为盟国的重要目标。
1942年元旦,美英苏中四国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翌日又有22国签署了该宣言。26国宣言赞同《大西洋宪章》的诸项原则,承诺共同打败德意日轴心国,其中任何国家都不单独与轴心国媾和。
1942年1月13日,波兰、比利时等被侵略的九国流亡政府在伦敦发表宣言,谴责纳粹德国的战争暴行,呼吁通过司法手段惩罚战犯。
1943年10月20日,美英法中等17国在伦敦成立盟国联合惩办战犯委员会。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三国的《莫斯科宣言》提出了主要战犯将由盟国政府“共同决定”加以惩处的方针。12月1日,美中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其中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前排左起:开罗会议期间的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
罗斯福总统在1942年8月和1944年3月的声明中均提及将对日本战犯进行处罚,并在1943年7月30日的照会中警告中立国不得庇护战犯。斯大林元帅在1943年11月6日的声明中指出“要严厉惩办发动这次战争的一切法西斯罪犯”。在这一过程中,美苏等盟国高层也曾出现不经司法程序而从速处决轴心国战争责任人的提议,但都没有成为主流意见。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首脑发表了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苏联于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第六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第八条规定吗“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第十条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裁判”。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了日本侵占他国领土的范围、性质及其应受到的法律惩罚,为战后审判日本战犯提供了依据。
▲《伦敦协定》和纽伦堡审判
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国代表在伦敦签署《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通称《伦敦协定》)。协定第一条规定,“应建立国际军事法庭以对战犯进行审判”,并作为附件颁布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协定”和“宪章”为通过法律审判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奠定了法律基础。
按照《伦敦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成立,并于1945年10月18日在柏林接受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戈林、赫斯等24名被告(最终判决22名)和6个组织的起诉,在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的约1年期间对这些欧洲主要战犯进行了数十次审判。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其中19名被告被判有罪(死刑12名,无期徒刑3名,有期徒刑4名),3名无罪,纳粹党部、党卫队、盖世太保三组织被判为“犯罪组织”。

(纽伦堡审判现场)
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确定和惩处了关于战争的三种犯罪行为。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规定:对下列表现为犯罪的各种行为,或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法庭均有权进行审判和惩处,犯有此类罪行者均应负个人责任:
(一)“破坏和平罪”:系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为实现上述行为而参与共同计划或密谋;
(二)“战争罪”:系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习惯的罪行。这种违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或虐待占领地平民,或以奴隶劳动为目的、或为任何某种目的而将平民从被占领区或在被占领区内放逐,屠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镇乡村,或任何非属军事必要而进行破坏;
(三)“违反人道罪”:系指在战争爆发以前或在战争期间对平民进行的屠杀、灭绝、奴役、放逐或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借口政治、种族或宗教的理由而犯的属于法庭有权受理的业已构成犯罪或与犯罪有关的迫害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否触犯进行此类活动的所在国的法律。
宪章第七条规定:凡参与拟定或执行旨在犯有上述罪行之一的共同计划或密谋的领导者、组织者、发起者和同谋者,他们对为执行此类计划而犯罪的任何个人的一切行为均负有责任。
同盟国认为,日本战犯也应受到与德国战犯一样的惩罚。《伦敦协定》及其附件为欧洲、远东两大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及其审判确立了法律规范。
03/
美国的对日占领及其前后政策的演变
1945年8月9日午夜至10日凌晨,日本召开“御前会议”决定接受《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15日中午12时,昭和天皇前一天深夜宣读并录音的《终战诏书》通过广播公诸于世,其中宣布:“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指《波茨坦公告》——作者注)”,由此宣告向同盟国投降。日本以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方式宣布战败投降,具有两层涵义:一是认定该公告保证了日本的国体将得以存续;二是承认日本战犯将依据该公告受到同盟国的法律审判。
1945年8月28日上午8时,美国占领军先遣队飞抵日本神奈川县厚木军用机场。8月29日,美军开始在神奈川县横须贺港大举登陆对日本进行军事占领。8月30日下午2时许,道格拉斯·麦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1880—1964)以美国太平洋陆军总司令和盟军最高统帅(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SCAP)的双重身份飞抵厚木机场,在横滨设立了实施占领政策的盟军总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GHQ,以下简称“盟总”),9月17日移驻东京。

(美军第11空降团先遣队控制厚木机场,1945年8月30日)
在麦克阿瑟进驻日本的8月30日,日本政府设立了负责与“盟总”交涉的“终战联络委员会”,负责人为铃木九万公使。
9月2日上午9时许,日本政府向同盟国投降仪式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军主力舰“密苏里”号上举行。麦克阿瑟在首先发表的演说中称,“基于相互对立的理念和意识形态的斗争,在全世界的战场上已见分晓”,“我们聚集在这里,不是因为受到了不信任、恶意和憎恶之念的驱使,而是为了超越胜者和败者,为了实现与我们共同信奉之崇高目的相称的高远尊严”。
在投降仪式上,日本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大本营在《投降文书》上签字,接着麦克阿瑟代表盟军签字,接下来由战胜国的美国代表尼米兹海军上将,中国代表徐永昌上将,英国代表福莱塞海军上将,苏联代表杰列维亚科中将,以及澳、加、法、荷、新(西兰)等共九国代表签了字。

(中国代表徐永昌上将在日本《投降文书》上签字,1945年9月2日)
《投降文书》宣告:“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的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日本国所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承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该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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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日本占领政策的前后期变化
在盟军进驻日本的过程中,美军占领了大部分本土,包括英、澳、新、印在内的英联邦军队占领了西部,苏军占领了北海道以北的“北方领土”。美国决策层没有采纳国务院一些部门提出的按照占领德国模式由主要战胜国“分割占领”日本的方案,拒绝了苏联要求占领北海道部分地域的要求。美国以46万驻日军队的实力和既成占领态势为背景,贯彻了“单独占领”方针。美国凭借这种对日“单独占领”地位,在惩处日本战犯和重塑日本未来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对日战局好转的1943年左右,美国就开始拟订对日占领政策。在日本政府决定接受《波茨坦公告》之前,美国曾拟定对日本实行“直接军政”的占领政策,并在马尼拉的美军总司令部设立了“军政局”。
在日本宣布投降后的1945年8月27日,“盟总”接到了美国政府关于把占领政策调整为“间接统治”方针的文件——《占领后初期美国对日方针(SWNCC150/3)》,由此把“军政局”改为“民政局”。同年8—9月间,美国确定了以“单独占领”、“保留天皇制”、通过日本政府实施“间接统治”三大内容为核心的对日初期占领方针。1946年1月29日,麦克阿瑟发布命令只对冲绳地区实施“直接军政”。

(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与裕仁天皇)
1945年9月6日,美国政府给“盟总”发来了《投降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方针(SWNCC 150/4)》(简称“初期方针”,9月22日公布)就对日政策进行了系统阐释。
“初期方针”就对日占领的实施方式做了如下规定:“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的权限从属于握有实施投降条款和施行对日本国占领及管理政策所需一切权力的总司令”;“总司令通过日本政府机构及诸机关行使其权限。日本国政府当被容许在总司令的指示下行使有关国内行政事务的日常政治功能”。这是对美国的“单独占领”地位和“间接统治”方针的明确界定。
“初期方针”确定的对日占领的“终极目标”是:“(1)确保日本不再成为对美国的威胁或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2)最终树立尊重他国利益、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理想与原则所示之美国目标的、和平而负责任的政府。”第一条确立了对日本非军事化改革的目标,第二条成为对日本民主化改革的依据。
非军事化改革是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而在1945年至1946年期间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解除武装、惩处战犯、开除战争骨干人员公职、确立文官控制军队制度,乃至在战后新宪法中明文规定日本不得重整军备和发动战争。
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压力下,日本政府在1946年2月22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接受由“盟总”起草并交予的新宪法草案,4月17日发表了《宪法修改草案》,6月20日提交第90届帝国议会,在众议院和贵族院得到几点修改后得到通过。新的《日本国宪法》(又称“战后宪法”或“和平宪法”)取代1889年的《明治宪法》而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战后新宪法的最大特色就在于以“盟总”的宪法草案为蓝本写入的第九条,即“放弃战争”条款。其内容是:“日本国民真诚希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和以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战后宪法第九条)
民主化改革指1946年至1947年期间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推动日本制定新宪法、废除内务省、瓦解财阀等。尤其是新宪法改变了日本政体,天皇由战前至高无上的国家主宰转变为“日本国的象征”,以天皇专权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转变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1947年3月17日,“盟总”总司令麦克阿瑟在战后首次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称,占领日本目标中的第一阶段即非军事化已完成,第二阶段的政治改革也即将完结,第三阶段的恢复经济任务则以重开国际贸易为必要条件,为此应在一年之内缔结对日和约。([日]五十岚武士:《对日媾和与冷战》,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
美国占领日本近7年,其在后半期的对日政策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背景是美苏冷战格局的形成和美国对日本战略价值的重新定位。
1947年3月12日,杜鲁门总统在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发表史称“杜鲁门主义”的演说,要求给希腊和土耳其提供4亿美元援助,以防止社会主义的扩散。6月5日,美国决定在3年间给欧洲提供120亿美元的经济援助,史称“马歇尔计划”。乔治·凯南以“X”的匿名在《外交》季刊1947年7月号上载文,明确提出了对苏“遏制政策”。以这些政策的提出为标志,美国的对苏冷战政策基本成形,其对日政策也随之开始发生质变。
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肯尼斯·罗亚尔发表演说称:要把日本建成“防止日本或远东可能发生的各种极权主义分子战争威胁的防波堤。”3月,已成为美国务院政策设计室主任的乔治·凯南向国务卿马歇尔提出报告称:为了抑制苏联及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重新研究对日政策。
在此之后,美国的对日政策发生了根本性质变,即从占领初期的铲除侵略战争隐患转向占领后期的把日本扶植成为防范苏联及其阵营的冷战前沿“桥头堡”。
以上历史进程构成了“东京审判”的国际政治背景,并为其准备了法律依据,同时也预示了该审判的特点和结局。
05/
东京审判惩处日本战犯的成果和局限
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基本上沿袭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945年8月30日晚,麦克阿瑟在进驻日本当天发布的第一道命令,就是命下属拟定日本战犯嫌疑人名单并具体指出了东条英机的名字。1945年9月11日,“盟总”下令逮捕原首相东条英机等43名战犯嫌疑人,其中部分非日籍人员不久被释放。
从1946年5月3日到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通称“东京审判”。1948年11月4日,法庭开始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至12日才宣读完毕。11月12日,法庭对25名日本甲级战犯被告做出如下判决。判处绞刑7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判处无期徒刑16人:荒木贞夫、畑俊六、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平沼骐一郎、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桥本欣五郎、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判处有期徒刑20年1人:东乡茂德。判处有期徒刑7年1人:重光葵。

(东京审判现场)
美国对日本的“单独占领”决定了其在东京审判中占有近乎垄断的主导地位。在其对日占领初期,美国对东京审判的基本立场是:通过法律审判严厉惩处日本的战争犯罪和主要战犯。然而,随着美苏冷战格局的形成,美国在对日占领后期调整了对日政策,其对东京审判的态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惩处”转变成“匆匆收场”“放虎归山”。美国的政策变化导致东京审判虎头蛇尾,在审判了第一批战犯后戛然而止。
东京审判的最大历史功绩就在于确定了日本侵略战争的犯罪性质,并对该战争及其责任人进行了国际审判,以法律形式给予受害国和国际社会一个正义的结论。东京审判的结论构成了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东京审判又包含着很大的局限性,使日本受到的处罚与其战争罪责相比很不成比例。这种局限性完全是由主导该审判的美国一手造成的。东京审判的不彻底性,为日本历史翻案运动的抬头埋下了祸根。如何对待东京审判,始终是二战后日本政界和社会各界围绕侵略战争历史的一大对立焦点,也是日本与国际社会之间的一个大是大非问题。“摆脱二战后体制”是日本执政的自民党内右翼势力始终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其中就包含着对东京审判的不服心理和欲推翻其结论的政治冲动。(关于东京审判的其他细节,本文作者拟另文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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