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研究(之二) | 逮捕战犯、审判进程、最终判决


东京审判指从1946年5月3日到1948年11月12日期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主要战犯进行的审判。东京审判是如何进行的?在审判过程中出现过哪些问题?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

(东京审判现场)
 01/ 
对日本战犯的逮捕开始
1945年8月29日,就在美国太平洋陆军总司令兼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进驻日本的前一天,他接到了来自美国政府的电文指令。其内容是:“因虐待同盟国俘虏及其他平民而被揭发者,以及作为战犯而被最高司令官或适当的联合国机构揭发者,当被逮捕,受到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则要受到处罚”。该指令所依据的正是1945年8月8月英美法苏四国代表签署的《伦敦协定》及其附属文件。
1945年8月30日晚,麦克阿瑟进驻日本当天发出的第一道命令,就是命下属拟定日本战犯嫌疑人名单并具体指出东条英机的名字。

(麦克阿瑟飞抵日本厚木机场,1945年8月30日)
据麦克阿瑟的解释,战犯有两类:一类是策划、实行侵略战争者;另一类是虐待俘虏等违反战争法规者。他所说的前者,相当于《伦敦协定》规定的犯有“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者,这类战犯后来由纽伦堡、东京两大国际军事法庭作为甲级(=A级)战犯嫌疑人予以起诉和审判。而他所说的后者,则相当于只犯有“战争罪”者,这类人后来作为乙丙级(=BC级)战犯嫌疑人由上述两法庭以外的各战胜国法庭予以审判。
麦克阿瑟命“盟总”(设在东京的盟军总司令部的简称)的对敌情报部(CIC)负责逮捕甲级战犯嫌疑人,指定法务部负责逮捕乙丙级战犯嫌疑人。
1945年9月11日,“盟总”下令逮捕原首相东条英机等43名战犯嫌疑人,其中部分非日籍人员不久被释放。(日暮吉延:《东京审判》,讲谈社现代新书,2008年)当天,东条英机在被捕前开枪自杀未遂,被从自宅送往医院救治。

(东条英机自杀未遂,1945年9月11日)
9月12日,原东条内阁海相嶋田繁太郎大将被捕。从这一天起,杉山元元帅于9月12日、小泉亲彦原厚生相于9月13日、桥本邦彦原文相于9月14日相继自杀。10月25日,盟总命令日本政府停止外交功能。
9月12日,日本政府听到嶋田繁太郎被捕的消息后,委派外相重光葵向“盟总”提出:“希望由日方实施对战犯嫌疑人的拘押”,“盟总”予以同意并把逮捕名单交给了日本政府。
9月14—30日,接到日本警察通知的第一批逮捕对象陆续到美第八军司令部投案,包括贺屋兴宣、岩村通世、井野硕哉、铃木贞一、村田省藏、桥本欣五郎、上田良武、本间雅晴、黑田重德、寺岛健、岸信介、土肥原贤二、东乡茂德等人。其中,除东乡因心脏病在家监禁,东条在医院接受治疗以外,其余21名被关押在横滨监狱,10月5日被转送到原日军大森俘虏收容所。
“盟总”的第一批逮捕名单,显露出美国独揽对日惩处过程并重点惩办发动对美战争的时任首相东条英机及其阁僚的意图。这种偏重于美国立场的惩处方针遭到了其他战胜国的质疑。

(东条英机组阁照,1941年11月18日,后排右一为岸信介)
1945年11月19日,“盟总”命日本政府逮捕如下11名战犯嫌疑人:荒木贞夫、本庄繁、鹿子木员信、小矶国昭、久原房之助、葛生能久、松冈洋右、松井石根、真崎甚三郎、南次郎、白鸟敏夫。翌日上午,该11人接到了“逮捕令”的通告。其中,原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自杀身亡,松冈洋右卧病在床,其余9人从11月23日起陆续到新装修好的东京巢鸭监狱投案。
1945年12月2日,盟总发出了对59名战犯嫌疑人的逮捕令。其中包括原首相平沼骐一郎和广田弘毅以及大川周明、德富苏峰、畑俊六、佐藤贤了等人。该名单中包括了皇族梨本宫守正(元帅、军事参议官),这被人们视为即将追究天皇战争责任的前奏曲。梨本宫于12月2日最先到巢鸭监狱投案,但却于1946年4月13日突然获释,其后再无任何皇族成员被捕。
1945年12月6日,盟总下令至12月16日为止把下列9名战犯嫌疑人逮捕关进巢鸭监狱:原首相近卫文麿、内大臣木户幸一、酒井忠正、大岛浩、大河内正敏、绪方竹虎、大达茂雄、伍堂卓雄、须磨弥吉郎。其中,近卫文麿于12月16日早晨服毒自杀。12月8日,东条英机等关押在大森俘虏收容所的战犯嫌疑人也被转送到巢鸭监狱。

(关押日本甲级战犯的巢鸭监狱,东京)
对甲级战犯嫌疑人的逮捕,在执行上述四批之后基本结束,其人数超过了100名。另外,直至1948年,乙丙级战犯嫌疑人2.5万余人在各地被捕。
如下三人勉强逃避了被捕的命运。有末精三中将因战后担任与“盟总”的联络事务而得到排除。东久迩宫稔彦大将因是皇族也被排除。原上海派遣军司令官朝香宫鸠彦大将虽为皇族,但因曾是实施“南京大屠杀”部队的司令官而倍受国际检察团的关注。日本政府为保朝香宫免遭逮捕极尽了努力。在此背景下,检察官季楠赴朝香宫宅邸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最终对其免于起诉。
02/
法庭的设立和检察官团队的建立
1945年12月6日,东京审判的首席检察官约瑟夫·季楠(Joseph B. Keenan)率美国检察官团队飞抵厚木机场。季楠在会见记者时说,“对战犯的追究要追溯到日华事变的1937年7月。现在被捕的人们不一定都有罪,但逮捕自有其理由。经过慎重调查事实后也会有人获释,审判会光明正大地进行。”(平塚柾绪:《东京审判的全貌》,河出文库,2005年)

(东京审判首席检察官季楠[左]与证人之一爱新觉罗·溥仪)
1945年12月8日,麦克阿瑟任命与杜鲁门总统关系密切的约瑟夫·季楠(Joseph B. Keenan)为新设立的国际检察处(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IPS)处长。
季楠曾从事律师职业,后成为俄亥俄州总检察长的犯罪搜查特别助理。1932年,季楠支持罗斯福当选总统,并在其政府司法部任职升至部长助理,1939年退职后在华盛顿开展律师业务。1945年11月29日,季楠被杜鲁门任命为搜查日本战犯法律顾问团团长,并以此身份来到日本。以季楠为首的美国检察团开始着手确定甲级战犯,为此每天前往巢鸭监狱对战犯嫌疑人进行询问调查。
12月28日,美国国务院通知参加日本投降仪式的中、英、法、加、澳、新、苏等国各指定1名检察官。
1945年12月27日,美英苏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决定成立“远东委员会”和“盟国对日委员会”,并决定驻日盟军总司令应按照《波茨坦公告》内容惩办日本战犯,此决定征得了中国的同意。
美国利用其“单独占领”日本的优势地位,始终掌控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进程。美国一度曾企图单独审判日本战犯,但在世界舆论的强烈谴责和各战胜国的一致抵制下只得作罢。(王俊彦:《战后中国军事代表团进驻日本始末》,《中国关系史研究》,2006年第3期)
美国出于其自身需要和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不得不通过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但始终寻求把自身的意志贯彻到该审判进程之中,“远东委员会”和“盟国对日委员会”也未能对美国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与牵制作用。
1946年1月19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日,麦克阿瑟任命季楠为国际法庭检察长,其他盟国也都各自派了一名陪席检察官及检察组。到1947年,检察官人数达到487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共5章17条,规定了法庭的任务、组成、诉讼程序及其管辖权,其内容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大同小异。
“宪章”第五条“对被告与罪行之管辖权”规定如下: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之远东战争罪犯。下列行为,或其中任何一项,均构成犯罪行为,本法庭有管辖之权,犯罪者个人并应单独负其责任:(甲)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乙)普通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丙)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的迫害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凡参与规划或实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谋犯,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2005年)
1946年2月2日,英国检察官团队抵达日本,其他国家的检察官团队也相继到达。以季楠团队的大量前期调查为基础,各国检察官从3月11日起开会确定甲级战犯被告。最先进入被告名单的是东条英机、东乡茂德和铃木贞一,继而松冈洋右、荒木贞夫、大岛浩也进入被告名单。在此过程中,新确定永野修身、冈敬纯海、武藤章为战犯嫌疑人,3月底由国际检察处发出逮捕令。
03/
甲级战犯被告的确定过程
至1946年4月8日,国际检察处指定了26名甲级战犯被告。在这一天的检察官会议上,澳大利亚检察官曼斯菲尔德正式提出应把昭和天皇列入被告名单。但此时美国政府已确定了在对日占领过程中利用天皇作用的方针,在此背景下季楠检察长执意反对起诉天皇,使起诉天皇的提案被否决。
日本政府为保全天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45年9月12日即盟总发出对东条英机等人逮捕令的翌日,币原内阁召开临时会议,决定向国际军事法庭提交“天皇无战争责任”的说明书,争取使天皇免遭起诉。在为被告提供辩护的问题上,日本政府决定把国家辩护优先于个人辩护,以利于保护天皇。1946年2月9日,日本政府向其各部门发出为证明天皇无罪搜集证据的通知。

(东京审判中的日本甲级战犯被告们)
此后,被告人数因增加了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而变成28名。4月13日,姗姗来迟的苏联检察官及法官团队40余人抵日。苏方要求重新确定战犯被告名单,4月17日又提出把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添加到该名单或与名单中的阿部信行、真崎甚三郎相替换。季楠请示麦克阿瑟后同意了苏方要求。4月26日,重光葵、梅津美治郎被捕关进巢鸭监狱。
04/
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团队的建立
1946年4月26日,“宪章”中关于法官定员的最高限额从参加日本投降仪式的九国各1名修改为印度和菲律宾也可推荐各1名法官候选人,盟军总司令可从各国提名人选中任命6名以上、11名以下法官。
至4月26日,麦克阿瑟任命了11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中、美、英、苏、澳、新、法、荷、菲、加、印)。其中,澳大利亚法官威廉·韦伯(Sir William Webb)被麦克阿瑟任命为庭长。
由于11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迟至1946年4月29日才正式接受“盟总”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等第一批28名甲级战犯被告的起诉书。在其后的审判过程中,被告松冈洋右前外相和永野修身海军大将病死,日本侵略理论家大川明因发狂而中止受审,因而实际上受审到终的第一批甲级战犯被告为25人。
05/
东京审判正式开始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法庭设在位于东京都市谷台的改装后的原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大讲堂。
第一天出席的是9国法官,印度和菲律宾法官尚未抵达日本。当天上午有26名被告到庭,下午从曼谷抵达东京的坂垣和木村两被告也到庭,28名被告全部到齐。
在法官坐席次序问题上,韦伯庭长曾企图改变中国法官梅汝璈按对日受降签字国顺序而坐庭长左侧的位置,而让英国法官取而代之。梅汝璈以理据争,捍卫了其在庭长左侧的坐席位置。(平塚柾绪:《东京审判的全貌》,河出文库,2005年)
韦伯庭长在开庭词中提到,“本次被起诉并到庭的各被告都是在过去十余年间,正当日本国运隆盛之时占据领导地位者,包括原首相、外相、藏相、参谋总长等占据日本政府内最高地位的人们。被起诉的罪状是对世界和平、对战争法规、对人道所犯之罪或与之相关的阴谋”。

(东京审判法官团成员,前排中间者是韦伯庭长)
东京审判的审理采用英美法律,分立证和辩论两个阶段,手续烦琐,迁延时日。
1946年5月3日至4日,相继由法庭执行官和法庭书记员宣读42页的起诉书。起诉书指出,从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日本的对内对外敌策“被犯罪的军阀所控制和指导。这种政策是重大的世界纠纷和侵略战争的原因,同时也是爱好和平各国人民的利益和日本人民本身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
起诉书列举出55项罪状。其中第一项罪状是:“控告全体被告,在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这一期间,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的资格,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欲为日本取得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其接壤各国或邻近岛屿之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此目的,使日本单独或与其它国家合作,对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反对此项目的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第27项罪状是:“对中国实行侵略罪状。”检察官根据以上各项罪状追究了被告的个人责任。被告中罪状最少的也有25项,最多的达54项。
5月6日,按程序确认被告对犯罪指控的态度,当天出庭受审的全部27名被告均声辩白己“无罪”。由此,法庭审理进入了旷日持久的立证和辩论阶段。
律师团队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仿照英美司法制度规定: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或通过日本陆海军省或外务省以及律师协会指派辩护律师,但二者不可兼得,法庭也可以拒绝被告聘任的辩护律师。东京法庭的全部被告都选择了由其律师进行辩护。由于对辩护律师的人数和国籍没有硬性规定,东京审判的每个被告都有了2—6名日本律师和一名(甚至两名)美国律师。英联邦各国都拒绝派遣律师为日本战犯嫌疑人辩护,因而聘请到的“英美法系”律师都是美国人。日本辩护律师达到100名以上,美国律师则达20余名。
法庭开庭前夕,日本辩护律师还组织了“日本辩护人会”。其基本原则是:不涉及天皇的战争责任和为国家辩护。该会会长鹈泽聪明和其他一些日本律师在法庭的表现相对中和,但东条英机的辩护人清濑一郎态度十分恶劣,在辩护中大肆美化日本的侵略战争。

(东条英机的辩护人清濑一郎)
东京法庭对律师的资格未进行认真审查,以致使战争中有劣迹者、被告的原部下或有同谋嫌疑的人也当上了律师。例如梅津的律师池田纯久便是梅津的老部下、日本陆军中将。
美国律师是从美国招募者或原本就在“盟总”任职者,其薪给全部由“盟总”法务处支付,其表现十分张狂偏执。他们利用英美法系烦琐复杂的诉讼程序,竭力把水搅浑,拖延审判进程。美国律师的“延宕战术”是导致东京审判进程缓慢而漫长的重要原因。而美国政府和“盟总”扶植日本、袒护战犯的姿态和美苏冷战的升级,则是纵容日本被告及其律师们气焰嚣张、极力拖延的重要背景。法庭对这种“延宕战术”采取了一些抵制措施,但未能纠正审理过程冗长的弊端,甚至致使被告得以在法庭大肆宣扬“侵略有理”的谬论。(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2005年)
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援引“罪刑由法定”、“无法则无罪”、“禁止事后立法”等法律原则,企图逃避制裁。法庭认为,被告的罪行早已被国际法认定为犯罪。被告方还辩称,战争是国家行为,主体是国家,国际法只审理主权国家的行为。法庭认为,国家违反条约发动侵略战争,应追究个人责任。

(东京审判庭审现场)
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庭,以进行讨论和做出最后判决。法官们在对东条英机等主要战犯是否应判处死刑(绞刑)的问题上发生了较大分歧。韦伯庭长主张流放,美国法官主张只将发动太平洋战争和虐待美军战俘的战犯判处死刑,中国法官要求严惩土肥原贤二和松井石根。最后法庭以6票对5票的微弱多数做出对7名主要战犯的死刑判决。
这场东京审判持续了2年零7个月,共开庭818次,举行法官内部会议131次,法庭处理的证据超过8000件,涉及到12个国家的419名证人出庭作证,779人宣誓口供,英文审判记录达48412页。利用这些历史资料,东京审判系统地证实了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的罪责,不仅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震动,而且对曾经生活在言论管制中,对政府宣扬的“解放亚洲的圣战”深信不疑而对日本的加害事实几乎一无所知的日本民众的心灵也是一次强烈的冲击,对日本战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东京审判,日本自己不可能从整体上系统地反思从“九一八”事变后到太平洋战争所走过的侵略道路及战争责任。(步平:《东京审判的争议性不容否认》,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1948年11月4日,法庭开始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至12日才宣读完毕。1948年11月12日,法庭对25名日本甲级战犯被告做出如下判决。判处绞刑7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判处无期徒刑16人:荒木贞夫、畑俊六、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平沼骐一郎、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桥本欣五郎、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判处有期徒刑20年1人:东乡茂德。判处有期徒刑7年1人:重光葵。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闭庭。11月22日,按法庭宪章规定,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批准了法庭的全部判决。但麦克阿瑟未按法庭宪章条例立即执行判决,而是将国际军事法庭的被告土肥原、广田、木户、佐藤、岛田、东乡等人的上诉书呈递给了美国的最高法院,从而推迟执行对所有被告的判决。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居然越权以5票对4票同意审理被告的上诉,并定于1948年12月16日着手分析案情。消息传出,世界舆论大哗。中国法官梅汝璈指出:“如果代表11国的国际法庭所作的决定要由某一国的法庭来重新审理,不管他是多么高级的法院,都当然会使人担心,任何国际决定和行为都要同样受到一个国家的重审和改变。”荷兰法官罗休指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是“令人震惊的错误”。
在世界舆论的强大压力下,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致函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它无权干涉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于12月16日决定延缓对“上诉书”的审理,最后于12月20日以6票对1票决定拒绝受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做出宣判40天后,1948年12月23日东京时间零时过后约半个小时期间,东条英机等7名死刑战犯分两组(第一组: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东条英机、武藤章;第二组: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依次在东京巢鸭监狱中被执行绞刑,其余被判处的战犯入狱服刑。
除东京审判外,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苏联的伯力等地设立了审判乙丙级战犯的军事法庭。美、英、荷等国审判虐待俘虏和屠杀平民的战犯共5416人,其中937人被处以死刑。
从1946年5月3日到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经历了旷日持久的开庭、起诉、立证、辩论、休庭、最后判决的过程。在长达2年半的审判过程中,美苏冷战逐渐拉开帷幕,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发生质变,从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转变为把日本扶植成遏制苏联阵营的“远东防波堤”。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最初就以单独管理、保留天皇制、间接统治为三大支柱,这已经比同盟国对德国的占领远更宽容。随着美苏冷战格局的形成,美国对日本的态度由惩处转向保护,导致美国主导下的东京审判以一个虎头蛇尾、很不彻底的结局而告终。
1945年12月,中国战区在各地设立了10所军事法庭,对日本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从1946年4月至1949年1月26日,这些法庭共受理战犯案2200余件,审判日本战犯517名,其中判处死刑148名,无期徒刑81名,有期徒刑229名,释放59名。与此同时,中共也设立了战犯调查委员会,并在其所控制地区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另外,美军在上海从日军俘虏中逮捕战犯嫌疑人45名,经审判处以死刑6名、无期徒刑8名、有期徒刑26名、释放5名。(田桓主编:《中日关系史1945—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上海市民争看日本战犯押赴刑场)
1949年1月26日,国民党当局战犯法庭对侵华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做出了“无罪”的判决。中共指出蒋介石此举是“出卖民族利益,勾结日本法西斯军阀的犯罪行为”,并命令南京政府“必须立即将冈村宁次重新逮捕监禁”和“押送中国人民解放军”。
日本的左翼评论对东京审判的高度评价自不待言,即使是对东京审判的法律细节百般挑刺的中右翼作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该审判对揭露日本侵略战争真相的历史性功绩。例如,平塚柾緒指出:“东京审判虽被指出各种各样的缺陷,但其给生活在战后的日本人留下的功绩几乎可以说是无限的。”“该审判把1928年以后日本政府和日军的行动作为审理对象,使我们日本人知道了各种各样的历史真相。”(平塚柾绪:《东京审判的全貌》,河出文库,2005年)(关于东京审判庭审的焦点和日本对东京审判的态度,本文作者拟另文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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