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过去了70多年,但它绝不只是一段尘封的历史。今日东亚地区秩序的源头与东京审判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年东京审判庭审中的焦点问题是什么?后来日本是如何对待这些问题的?
01/
东京审判法庭辩论的焦点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开了将发动侵略战争的罪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严惩的先河。远东盟军总司令的《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是处理战争犯罪问题的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东京审判旧址“市谷纪念馆”)
“宪章”第五条的“管辖权条款”是法庭赖以设立和存在的关键。因为,这一部分国际法在二战以前确实是很不明确的。法庭对于“宪章”第五条规定的管辖权条款的肯定和支持,澄清并发展了这一部分传统的国际法原则,这是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审判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2005年)
在该条款规定的三种战争罪行中,“普通战争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s)在东京审判之前已由大量国际公约所规定。而“违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则是通过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审判以及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5(1)号决议确定下来的。“这在关于战争犯罪的国际法原则上是一个很大的演变,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2005年)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辩护律师和11名法官中的印度法官拉达·宾诺德·帕尔(Radha Binod Pal,1888—1967)对“破坏和平罪”提出了最激烈的攻击和反对。
(印度法官帕尔)
东京审判以来,人们误以为当时帕尔的观点代表了印度政府的立场,而这并不符合事实。据其家属回忆,帕尔在东京审判期间临时回国时,尼赫鲁曾要求帕尔不要为日本辩解。(日暮吉延:《东京审判》,讲谈社现代新书,2008年)
当时帕尔所持的主要论据如下:(1)如果侵略战争在被告们参与的时候在国际法上没有被认定为犯罪,那么“法律不能溯及既往”;(2)即使侵略战争在当年国际法上已被认定为是犯罪,其责任也应由国家来负,而不应由个人来负。(平塚柾绪:《东京审判的全貌》,河出文库,2005年)
纽伦堡国际法庭认定侵略是战争罪行,其主要依据是1928年8月27日由15个国家和地区代表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1929年7月25日生效,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均为其加入国。至1933年,共有6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远东国际法庭完全同意纽伦堡国际法庭的该认定和解释,并据此驳回了被告律师们关于“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论据。法庭对个人不能负侵略战争责任的各种说法也都予以驳回。两个法庭一致的结论是,凡是参加过侵略战争的人们,无论是在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这种战争的任何阶段上参加的,都要负个人责任,都应被当作战犯受审。“这是纽伦堡和东京法庭宪章及判决中所确认和宣布的一个国际法上的大原则——侵略战争中个人责任的原则。”(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2005年)
关于东京审判的国际法问题,日本学者松本健一指出:“(国际法)与时代一起变化是理所当然的。”(松本健一:《战犯是什么》,《这是读卖》1998年10月号)日本法学者长尾龙一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对日战后处理中适用的法原则,大大超过了战前原则,在此意义上无疑是立法性的。问题在于其立法的正当性,即其是否超越胜者的‘力量’(Might)而具有‘正义’(Right)的根据。”(長尾龙一:《昭和天皇和战争责任》,《这是读卖》1998年10月号)
东京审判的判决书根据日本御前会议、内阁会议、五相会议记录、纳粹德国外交部文件、伪“满洲国”秘密文件、溥仪等1000多人的证词,核定了大量史实,揭发了日本在20年间伙同德、意法西斯妄图称霸世界的罪行,指出了所谓“大东亚共荣圈”、“大东亚新秩序”的侵略实质。
(东京审判法官团:前排中为首席法官韦伯,前排右二为中国法官梅汝璈)
例如,判决书就南京大屠杀写道:“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以上。”需要指出的是,该判决书所指“二十几万”的被屠杀人数主要依据尸体的掩埋人数,还不包括尸体被日军毁灭了的大量被害者在内,而且这个人数仅仅是“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的被害者数字。
例如,当年纳粹德国驻南京大使馆打给德国外交部的一个秘密电报描述南京大屠杀时写道:“犯罪的不是这个日本人,或者那个日本人,而是整个的日本皇军……它是一副正在开动的野兽机器。”(梅汝璈,同上书)
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翌年4月28日生效)第十一条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这是日本对东京审判的正式承诺。
02/
东京审判的局限性
东京审判具有如下两面性。
一方面,东京审判给予日本的侵略战争及其责任人一定的惩处,以法律形式给予受害国和国际社会一个正义的结论,这是其正面的历史意义。
另一方面,东京审判又是一场虎头蛇尾、很不彻底的审判,使日本受到的处罚与其战争罪责相比很不成比例。东京审判的这种局限性,完全是由主导该审判的美国一手造成的。
▲一是包庇了天皇
美国从“借助天皇治理日本”的占领政策出发,包庇了日本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裕仁天皇,未能在最佳时机、以最强压力推动日本在国家意志、法律层面和意识形态上与其侵略历史彻底决裂。
国家元首应就本国发动的侵略战争负法律责任,对此国际社会已在一战后尝试过追究德皇威廉二世的战争责任。《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明确规定:“被告之官职上地位,无论系国家元首或政府各部门负责官吏,均不得为免除责任获减轻刑罚之理由。”然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却回避了国家元首的责任问题,只规定:“被告无论何时期内之官职上地位”,均不能免除罪责,有意删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原有的“国家元首”字样。这一变化就来自美国旨在保护日本天皇而做的手脚。
1945年12月6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美国小组一行16人离开美国前往日本。临行前,季楠对美国报界表示:他认为裕仁天皇显然应该受到审判。但他登上飞机后,收到了杜鲁门总统的一封信,信中指示他不得起诉裕仁及任何皇室成员。
早在二战中的1943年8月,原美国驻日大使约瑟夫·格鲁(Joseph Clark Grew,1880年—1965)和尤金·霍·杜曼就向其政府提出了保留日本天皇制的建议。他们指出,如果盟国主张废除天皇制,效忠天皇的日本人就会死战到底,这将在战场上给美国带来巨大伤亡。当时,日本在太平洋战场尚有690万军队,其中257万驻扎在日本本士防守。格鲁和杜曼的言论逐渐引起高层的重视。
(约瑟夫·格鲁)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发布。格鲁所写的该公告草案中原有“该政府如能确立不复活军国主义的政策,则可保留君主立宪制”这样一段表述,但事先在反对派的压力下,这段文字被删除。然而7月30日,美国国务院唯恐日本误认为保不住天皇而又做出如下解释:"因为没有明确说明要天皇下台,所以有保存天皇的设想”。美国以此向日本明确传达了如下信息:将保留天皇制。
1945年9月27日,裕仁天皇亲自登门拜访了麦克阿瑟。1946年元旦,裕仁天皇在美国的施压下发布了《人间宣言》,第一次向全国民众表明自己是人而不是神。杜鲁门总统采纳了一些“日本通”及麦克阿瑟的“借助天皇治理日本”的建议而做出了庇护天皇的决定。
首席法官韦伯曾向报界发表如下个人意见:“天皇在开战问题上起了巨大作用,但他却被免于起诉……毫无疑问,免除对天皇的审判是基于同盟国所有成员国的利益而做出的决定。”法国法官亨利·贝尔纳则表示:“不可否认,(战争)宣言的一个主要祸首逃避了一切诉讼。”
▲二是包庇了一批战犯
美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惩罚对象进行了取舍,使一批恶贯满盈的战犯逍遥法外,为日本军国主义思潮沉渣泛起留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仅举几例:(1)皇室成员、上海派遣军司令朝香宫鸠彦作为南京大屠杀的直接责任人却未被列入战犯被告名单;(2)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侵华战犯冈村宁次逍遥法外;(3)在中国进行了种种残酷人体试验的日本“731细菌部队”司令官石井四郎也受到了庇护。
(石井四郎)
二战结束时,美国认定日本的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的研究已达到很高水平。美国为了提高自身开发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的水平,遂以对开发这些武器的日本战犯提供保护为条件,从石井四郎等战犯嫌疑人手中得到了这些武器的开发技术。
▲三是放出了一批战犯
美国出于其远东战略的需要,把原定下一批起诉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全部释放,并提前释放了已被判刑的甲级战犯。
甲级战犯嫌疑人共有60余名,其中一些人在2年半审理期间陆续获释。1948年12月24日,“盟总”宣布对剩余19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予以释放。
1949年1月5日,新华社发表题为《反对美国释放日本侵华战犯》的短评指出:“美国管制日本的统帅麦克阿瑟,竟于(1948年12月)24日擅自释放19名日本重要战犯,并公开宣布日本境内主要战犯之审判‘业已结束’,‘今后不再着手任何审判’。……中国人民认为,没有取得中国人民的承认和批准,对日本战犯的任何不合理的决定和判决,都一概非法和无效。”2月4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指出:对麦克阿瑟总部擅自释放的日本侵华罪魁,中国人民解放军保留要求重新审判的权利。
这些被“放虎归山”的罪犯重归政界后,其中如重光葵成为外相,贺屋兴宣成为法相,岸信介(1896—1987,首相任期1957.2—1960.7)竟成为首相,使侵略战争骨干势力执掌了战后政权。
(岸信介)
03/
日本出现为东京审判翻案的动向
东京审判的不彻底性,为日本历史翻案运动的抬头埋下了祸根。东京审判结束以来,日本右翼势力一直在为被处死的甲级战犯鸣冤叫屈,并为其建造了数座墓碑。
第一座碑是在保存甲级战犯部分骨灰的兴亚观音堂中建造的“七士之碑”。
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三文字正平(甲级战犯小磯国昭的律师)与兴禅寺住职市川伊雄、久保山火葬场场长飞田美善一道,企图在横滨久保山火葬场偷出刚刚被执行绞刑并火化的甲级战犯骨灰,因被发觉而失败。
12月25日夜晚,三人乔装潜入火葬场,在骨渣坑的表层搜集新骨灰偷出,存放在兴禅寺里,后移送到热海伊豆山兴亚观音堂里。(平塚柾緒『東京裁判の全貌』河出文庫、2005年)
11年后的1959年4月19日,在距离东京约100公里的热海市伊豆山树起了一座纪念碑,名为“七士之碑”,碑下埋葬的就是当年那三人偷盗出来的7个甲级战犯的骨灰。在“七士之碑”的旁边,还有一座乙丙级战犯纪念碑。在旁边的观音堂里,还特别为当年东京审判时主张日本无罪的印度律师帕尔设置了牌位。
(伊豆山兴亚观音堂中建造的“七士之碑”)
第二座碑是1960年8月17日由辩护律师清濑一郎、三文字正平、林逸郎、菅原裕等人主持在三河湾国定公园三根山山顶建造的“殉国七士墓”。第三座是长野市赤沼一个农家里建造的“七光无量寿之墓”。
另外,1979年10月16日,东京丰岛区议会建设委员会根据日本内阁会议的批示公布了官方决定,并于1980年6月17日在甲级战犯被绞死的刑场遗址建起高2米的石碑。日本进步人士指出,这是一块“战犯纪念碑”。1982年5月30日,九州中央区建起了“大东亚战争阵亡者之碑”,其上刻有全面肯定日本侵略战争的碑文。这些墓碑是日本右翼势力否认日本侵略罪行的见证。
如何对待东京审判,始终是二战后日本政界和社会各界围绕侵略历史的认知及对立的一大焦点,也是日本与国际社会之间的一个大是大非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如何对待合祀到靖国神社里的甲级战犯。
(靖国神社)
靖国神社供奉着明治维新以来为日本战死的军人及军属的牌位,其绝大多数是在日本侵华战争及太平洋战争中阵亡的日军官兵。二战时靖国神社作为官方神社,由日本军部管理,成为鼓舞日军士气的精神工具。“死后在靖国神社相见”,成为侵略战场上日军官兵的口头禅。二战后,靖国神社遵循“政教分离“原则被改造成与政府脱钩的独立宗教法人,但其在日本一些战死者遗属及其背后的右翼势力心目中,仍然占据着战前国家神社的地位。在一些人的心目中,“靖国神社是给战死者的战死赋予意义的场所”,战死者亡灵是否进入靖国神社被视为是否得到国家及国家神道认同的标志。更有甚者,右翼势力把甲级战犯合祀进靖国神社作为否定东京审判的政治象征。对于这一点,甲级战犯嫌疑人、原东条英机内阁的大东亚相青木一男(1953年当选参议院议员)说得很清楚:“不合祀就等于承认东京审判的结果”。(日暮吉延『東京裁判』講談社文現代新書、2008年)
1978年7月,松平永芳任靖国神社宫司后,未经通知遗属便于10月17日把14名甲级战犯合祀到靖国神社。据称,此人认为“只要不否定东京审判史观,日本的精神复兴就不可能实现”。(日暮吉延『東京裁判』講談社文現代新書、2008年)
此举通过1979年4月的报道被曝光,当即受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1985年8月15日,中曾根康弘首相率内阁成员参拜靖国神社,引发了曾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亚洲邻国的强烈抗议。日本领导人是否参拜供奉有二战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自此便成为日本政府如何对待侵略历史的一个试金石。部分日本政客则把参拜靖国神社当作拉拢一些选民、展示右翼思想的"个人秀"。尤其是小泉纯一郎、安倍晋三等日本首相的参拜行为,都严重损害了日本与亚洲邻国之间的关系。
(中曾根首相参拜靖国神社,1985年8月15日)
在迎来东京审判60周年之际,《朝日新闻》曾对3000名日本成年男女进行调查。结果显示,70%以上的人不知道东京审判的具体内容,29岁以下年轻人中90%以上不了解此事,只有4%的被调查者表示知道审判的基本情况,17%的人甚至连东京审判这件事本身也没有听说过,29岁以下的年轻人中这一比例则高达37%。在了解东京审判的日本国民中,有48%的人认为东京审判“虽然存在问题,但却是为结束那场战争必要的审判”,有34%的人认为是“战胜国对战败国单方面的不正当判决”,只有17%的人认为是“对战争责任人的正当判决”。(『朝日新聞』2006年5月2日)
在日本众议院2006年2月14日举行的预算委员会上,日本民主党前代表冈田克也在提问时承认东京审判的有效性,但当时的安倍官房长官和麻生外相却都表示:“在国内法上,甲级战犯不是罪犯”。这是一种十分具有代表性的说法,涉及到天皇逃脱战争责任的问题、以国内法为甲级战犯翻案的问题以及在参拜阵亡者的旗号下参拜靖国神社的问题等等。
中国法律人做出了很大贡献
在东京审判中,中国派出了以梅汝璈(1904—1973)为法官、向哲濬(1892—1987)为检察官的法律团队,参加人员前后有近20名。中国检察组在日本战败时已毁灭大量证据的条件下,克服重重困难搜集了大量日本战争犯罪及其责任者的人证与物证提交给了法庭。在庭审僵持阶段,向哲濬和秘书裘劭恒耐心说服了中国末代皇帝溥仪,使其最终同意出庭作证。在法庭审理日军南京大屠杀事件时,中国检察组以确凿的人证与物证充分揭露了日军惨绝人寰的暴行。
(中国检察官向哲濬)
梅汝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一直坐在韦伯厅长左侧,协助其解决庭审中的突发问题,并争取到了撰写法庭判决书第五章“日本对华侵略”部分的权利。在判决评议阶段,围绕对战犯是否判处死刑,法官会议出现了很大分歧,印度法官帕尔更是主张全体被告无罪。梅汝璈积极说服了其他国家法官,最终的投票裁决以微弱多数判处东条英机等7人以绞刑,其中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都是侵华战争中的主犯。
东京审判具有不容置疑的正义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其中确立的诸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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