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二战中战败后,理应向曾遭受其侵略和殖民统治的各受害国支付巨额战争赔偿。然而,在美国的庇护和操纵下,日本的赔偿方式从“拆迁设备”转变为“劳务赔偿”,赔偿金额一再打折扣,最终以很小的代价“完成”了战争赔偿。这是日本经济得以实现腾飞的重要基础条件。
(波茨坦会议/1945年7月)
01/
美国最初的对日索赔方案——拆迁设备
美国在即将战胜日本时已经形成了战后对日索赔方针:第一,借鉴对德索赔模式,采取“实物赔偿”方式;第二,通过赔偿达到摧毁日本战争力量的目的。这一方针正式写入了1945年7月26日的《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中。该公告第十一条规定:“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
(收藏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波茨坦公告》中文抄本)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告战败投降。9月22日,美国国务院发布《投降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方针》。其第4部分(经济)第1条规定:“现存日本军事力量的经济基础必须予以摧毁并且不许其复活”;第4条规定“对日本侵略的赔偿方法如下:(1)按照有关盟国当局的决定引渡在日本将保持之领土以外的日本财产;(2)引渡那些对和平的日本经济或对占领军提供给养并非必需之物资或现有资本设备和设施。”
美国总统杜鲁门任命埃德温·鲍莱(Edwin W.Pauley)为其特使和盟国赔偿委员会美方首席代表,负责日本赔偿事宜。1945年10月31日,鲍莱受命发表了《美国关于日本赔偿的政策》。其要点如下:(1)削弱日本的工业,使之不再成为对世界和平的威胁;(2)将日本的工厂设备运至各有权利得到赔偿的国家,以促进其经济的完善;(3)日本可以留有最低数量的工厂,以生产换取必要进口产品(如粮食)的出口物资。
1945年11月13日,鲍莱率使节团抵达日本,就对日索赔问题进行调查。12月7日,“鲍莱中间报告”发表,其中建议拆迁日本工业设备作为战争赔偿交予日本侵略的受害国,并把日本的工业能力限制在1930年左右的水平上。12月21日,杜鲁门批准了鲍莱的计划。
(二战时的日本军工厂)
同年12月27日,美英苏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决定在华盛顿设立远东委员会,旨在由盟国共同处理包括索赔在内的日本问题,执行机构为“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简称“盟总”)。美国以单独占领日本的地位事实上主导了对日索赔事务,“盟总”总司令由美国将军麦克阿瑟担任。
1946年11月16日,美国政府发表“鲍莱最终报告”,其中提出拆迁如下日本设备:工厂机器设备的50%,陆海军兵工厂的所有设备,除满足美国占领军维修船只需要之外的20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只准许保留150万吨的钢铁年产量和50万吨生铁年产量,拆除一半火力发电厂,拆除绝大部分的铝、镁生产工厂,等等。报告还建议没收日本的海外资产,将日本的库存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运到美国,通过赔偿计划打击日本的财阀势力,等等。
远东委员会各成员国在拆迁物资的分配比例上争执不下,导致日本赔偿计划迟迟难以落实。1947年4月4日,美国政府向驻日“盟总”下达临时指令,令其以原先计划30%的物资执行先期设备拆迁计划,向直接遭受日本侵略的中、菲、英、荷四国进行赔偿。1948年1月,拆迁赔偿终于启动。
随着美苏冷战格局形成,美国的对日政策由“严惩”转向“扶植”,其对日索赔政策也发生了变化。1948年7月,美国在远东委员会上发表停止日本赔偿的声明,年初以来执行的先期设备拆迁计划也就此停顿。1949年5月,美国以日本政府出现财政赤字为由,宣布停止先期拆迁计划,该计划最终只完成了10%。
02/
美国对日索赔新方案——“劳务赔偿”
1946—47年间,美苏冷战格局形成。美国重新评估了日本的战略价值,决定把日本打造成为对苏冷战的“桥头堡”。1950年11月24日,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提出《对日媾和七原则》,其中第六条竟然要求参加对日媾和的国家“放弃赔偿”。美国1951年3月23日的“对日和约草案”也主张各索赔国只没收日本的海外财产而放弃赔偿要求。这些方案立即遭到各国的坚决反对,杜勒斯不得不撤回该方案。
(约翰 F.杜勒斯)
日本十分关注美国对日索赔政策的动向,百般要求美国减免赔偿。根据对鲍莱计划的了解,日本政府制定了《赔偿对策基本方针(草案)》。而后,日本又根据与远东委员会等各方的谈判结果,拟定了题为《赔偿协议会的工作》的指导方针。其内容包括:日本要将回应赔偿计划的重点放在确保日本产业正常运行和保证人民生活水准的最低限度,为此尽可能为赔偿问题的相关讨论提供对日方有利的参考资料。(李臻:《日本政府对〈鲍莱中期赔偿计划〉的交涉与对策》,《日本文论》2022年第2辑)
美国在日本与各索赔国之间进行了调停,并在日本与菲律宾赔偿谈判过程中形成了新的“劳务赔偿”方案。杜勒斯在1951年1月和4月访日时,对日本首相吉田茂提出了以索赔国的原料生产制品进行赔偿的方案。6月25日,日本提出了对菲律宾的“劳务赔偿”方案。其具体作法是:日方每年把从菲律宾进口原料中的10%加工成制品提供给菲方,以此充作赔偿。这一方案最终写入1951年9月8日日本与部分战胜国签署的媾和条约——《旧金山和约》。
(《旧金山和约》签字仪式,1951年9月8日)
《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规定:“兹承认日本国应对战争中造成的损害及痛苦向同盟国支付赔偿。但是也承认,为了维持可存续的经济,日本国现有的资源若要对上述所有损害及痛苦进行完全的赔偿、并同时履行其他债务是不够充分的。”该条款规定:为了这种补偿,日本要向受害国提供恢复生产、打捞沉船与其他相关作业等方面的劳务,为此只要受害国一方提出要求便应尽快开始谈判。
03/
日本对东南亚各国的赔偿和准赔偿
《旧金山和约》是“片面媾和”的产物,一些理当参加对日媾和的主要战胜国被排除在外,如中国。缅甸因对和约草案的赔偿条款不满而拒绝出席和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虽然出席和会并签署了和约,但因赔偿问题未得到解决而没有批准和约。有的分裂国家只有其中一方参加,如南越。在和会前后,日本首相吉田茂等人已经意识到,如不解决赔偿问题,日本即使签署了和约也将可能成为“亚洲的孤儿”。([日]吉田茂:《回想十年》第3卷,中央公论社,1998年)
《旧金山和约》生效(1952年4月28日)前后,日本开始与东南亚各国进行赔偿与建交谈判,其中越南的谈判对象为南越。东南亚各国把解决赔偿问题作为建交的前提条件。缅甸、印尼、菲律宾、南越分别提出了25亿美元、170亿美元、80亿美元、20亿美元的索赔要求。柬埔寨、老挝起初提出了赔偿要求,后来予以放弃。当时,日本对东南亚各国的内定赔偿总额限度总共仅为数亿美元,与各国的索赔要求相差甚远。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经济得到朝鲜战争中美军“特需”订货的刺激,因而日本尚未认识到东南亚市场的重要性。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日本开始重新评估东南亚市场的经济价值。
(东南亚)
1953年9—10月间,日本外相冈崎胜男率团访问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缅甸三国,开始就赔偿事宜进行新一轮接触。但此时日本对这三国的内定赔偿总额仅为7亿美元(菲4亿、印尼2亿、缅1亿)。
缅甸没有出席旧金山和会,但于1952年4月单独宣布与日本结束战争状态。1954年8月17日,缅甸代表团抵日,与日本就赔偿与缔结和约事宜进行谈判。同年11月5日,两国代表在仰光签署了《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和《日缅和约》(两者均于1955年4月16日生效)。“协定”规定:日本以提供劳务和产品的形式向缅方支付2亿美元赔偿,另外以日缅联合企业的名义提供5000万美元的劳务和产品,期限均为10年。“协定”还规定,在日本与其他国家缔结赔偿协定时,将重新研究对缅甸的赔偿问题。1959年4月,日缅重新进行谈判,日本增加了对缅援助。“日缅协定”对其他索赔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制造了以最小代价结束赔偿(缅甸的25亿美元索赔要求被压缩为2亿美元)的先例,也为赔偿与经济合作“合二为一”方式奠定了基础。
日本与菲律宾的赔偿谈判颇费周折。1952年1月,津岛寿一作为日本外务省顾问赴菲进行赔偿谈判。菲方坚持80亿美元的索赔要求,被日方拒绝。1953年3月22日,日菲签署《日菲临时赔偿协定》。根据该协定,日方负责打捞战时沉没在菲律宾海域的船只,以此作为日本对菲劳务赔偿。同年9月冈崎外相访菲,此时菲方已放弃了80亿美元赔偿要求。1954年4月,日本公使大野胜已与菲外长加西亚草签了一份以日本在25年内赔偿4亿美元为内容的协定,但未能获得菲国会的批准。1956年5月9日,双方终于签署了《日菲赔偿协定》和《日菲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前者规定,以劳务和产品在20年内支付5.5亿美元的赔偿;后者规定,日本向菲提供2.5亿美元的经济合作贷款。协定与换文于同年7月23日生效,菲律宾于同一天批准了《旧金山和约》。
印尼早在1951年12月就已派团赴日进行索赔谈判,因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悬殊,谈判陷入僵局。1952年1月双方达成《关于赔偿的临时协定》,但其中连赔偿数额都没有涉及。1957年9月,日本巡回大使小林中同苏加诺总统等印尼高层接触,提出赔偿2亿美元和提供经济合作赠款2亿美元、商业贷款4亿美元的方案,但印尼要求归还债权和冲销贸易债务,谈判仍无结果。同年10月,印尼前副总统哈塔访日,印尼的索赔额已降至4亿美元。11月,岸信介首相访问印尼,于27日与苏加诺总统举行会谈。印尼提出的方案是:冲销约1.7亿美元的贸易债务,再支付2.23亿美元的赔偿,两项相加为4亿美元,日本接受了这一方案。1958年1月20日,日本外相藤山爱一郎与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签署了《日印尼和平条约》、《日印尼赔偿协定》和《日印尼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以及《日印尼处理已清理帐目及其他帐目余款请求权的议定书》(均于同年4月15日生效)。前两个文件定规定,日本在12年内支付相当于2.23亿美元的劳务及产品赔偿;第3个文件规定,日本在20年内向印尼提供4亿美元的贷款;第4个文件规定,日本放弃对印尼的1.769亿美元贸易债务的请求权。
(日本首相岸信介[左]与印尼总统苏加诺)
《旧金山和约》签署后,南越提出了20亿美元的索赔要求。1953年9月,日本与南越达成一项关于打捞沉船的临时赔偿协定,但南越始终没有签字,并于1955年推翻了该协定。1956年1月,南越把索赔额降至2.5亿美元的劳务,但遭到日方拒绝。同年8月30日,日本提出了如下方案:援建一座发电站(价值3000万美元)和提供一些劳务和生产资料,其中一部分作为赔偿,一部分作为经济合作,但被南越拒绝。1957年9—10月和12月,日本经团联副会长植村甲武郎两度率团赴西贡进行交涉。植村方案的特点是以具体经济项目为基础,资金合作作为赔偿,其依据是南越没有直接受到日军侵害。1958年3月3日,南越通知日方接受植村方案。1959年5月13日,日本与南越终于缔结了《赔偿协定》(1960年1月12日生效)。其中规定:日本在5年内支付3900万美元的劳务及产品赔偿。同时签署的《贷款协定》规定,日本在3年内向南越提供750万美元的贷款,缓付期3年,10年内偿清。另一项《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还规定日本提供910万美元的贷款。
日本最终对曾被日军侵占的东南亚四国仅仅支付了战争赔偿10.12亿美元。其数额(均系赔偿实施时间)如下:(1)在10年间向缅甸支付2亿美元;(2)在20年期间向菲律宾支付5.5亿美元;(3)在12年期间向印尼支付2.23亿美元;(4)在5年期间向南越提供3900万美元。日本在提供这些赔偿的同时,又承诺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作为经济开发合作资金。
除了上述“纯赔偿”以外,日本还对其他两类东南亚国家支付了带有赔偿性质的“准赔偿”。第一类型:放弃战争赔偿的老挝和柬埔寨,其数额(均系准赔偿实施时间)是:从1959年起3年间向老挝提供10亿日元(相当于278万美元),从1959年起3年间(后延长4年)向柬埔寨提供15亿日元(相当于417万美元)。第二类型:虽为受害国、但不具有索赔权的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其数额是:1962年向泰国提供2700万美元,1968年分别向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提供2500万马币和5000万新币。后来,日本于1965年、1975年、1977年分别决定向韩国、北越和蒙古提供的无偿援助和政府贷款,也带有准赔偿性质。
日本的赔偿采取了提供劳务和产品的赔偿方式。这种做法,一方面为日本企业销售制品打开了销路,另一方面,日本提供的生产设备在东南亚投产之后又源源不断地产生出对日本的重化工业制品的需求。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及其他双边和约和赔偿协定所进行的赔偿和准赔偿于1977年实施完毕,在1955—1976年期间共提供了3566亿日元的赔偿,在1955—1977年期间共提供了1746亿日元的准赔偿。([日]通产省:《经济合作的现状和问题》,1987年版)
04/
日本以“经济合作”方式处理了对韩殖民统治问题
二战后,朝鲜半岛分裂成为韩国和朝鲜两个政权,日本选择韩国作为建交谈判对象。1952年开始的两国谈判在如何处理日本对朝鲜半岛殖民统治的问题上陷于僵局,直至1965年6月22日才签署《日韩基本条约》(同年12月18日生效)而实现建交。其中,没有包含日本就殖民统治进行反省和道歉的任何语句,也没有日本进行赔偿的内容,而是另外签订了《关于解决请求权问题与经济合作的协定》(简称《日韩请求权协定》)。其中规定,日本政府在10年内向韩国无偿提供3亿美元、有偿提供2亿美元的“经济合作资金”以及赊销贷款3亿美元,以此实现两国及其国民之间请求权问题的“完全、最终解决”。
(《日韩基本条约》[建交文件]签字仪式)
05/
中国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日本投降后,“盟总”把日本的一些物资分给了各受害国。国民政府分得34艘日本军舰,于1947年交付完毕。另外,从1948年1月起至1949年9月止,国民政府共派船22次,运回赔偿设备12504箱,包含机床、造船器材、钢铁、化工原料、轻金属等,计35912.76吨。与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造成的巨大伤害相比,这些赔偿只能是冰山一角,而且是“盟总”强制执行的部分。而真正的赔偿,本应通过中日谈判正式确定和实施。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失去政权的国民党当局逃亡台湾。1951年9月旧金山和会召开时,美国把中国排除在外。在美国的撮合下,日本与已失去政权的台湾当局于1952年2月20日开始进行媾和谈判。日本在谈判中咄咄逼人,拒不接受台湾当局的任何索赔要求,而毫无谈判地位可言的台湾当局步步退让。4月28日,《日台和约》签署,台湾当局宣布放弃对日索赔的权利。
中国政府关于日本赔偿的政策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早在1957年,周总理会见由浅沼稻次郎率领的日本社会党亲善使节团时,胜间清一提出,中方能否在两国邦交正常化时,像处理战犯那样,对战争赔偿问题也采取宽大政策。周总理说,关于赔偿问题的方针,现在还不能确定,要到实现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才能决定。20世纪60年代初,中共中央讨论了战争赔偿问题,确定可以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其最主要的理由是,为了对日本人民表示友好,不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第二个理由是接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凡尔赛条约规定德国应支付巨额赔偿,使德国战后经受极大困难和痛苦,引发了德国的复仇主义,让希特勒上台。第三个理由是当时已有一些国家放弃了对日赔偿要求,至于蒋介石放弃不放弃则不能作为根据。(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
1972年7月29日,周总理向来访的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提出8条对日复交原则,其中第7条是“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国放弃要求战争赔偿权”。竹入委员长对此表示感谢。后来日方送来的《中日联合声明》草案中也写入了中国放弃战争赔偿的内容。
1972年9月25日,日本首相田中角荣率团飞抵北京与中国领导层进行复交谈判。在9月26日上午举行的第一轮中日外长会谈上,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长高岛益郎提出,中日间的赔偿问题已在“日台和约”中得到解决。同日下午举行小规模首脑会谈时,周总理对这种错误说法进行了严厉批判。他说,你们的条约局长
高岛先生关于赔偿问题的发言,我想不是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的本意。他指出,当时蒋介石已经跑到台湾,已不能代表中国,遭受战争损失的主要在大陆。蒋介石说的放弃战争赔偿是慷他人之慨。我们放弃赔偿要求是从两国人民友好出发,不使日本人民蒙受赔偿的苦难。但条约局长对此不领情,反而说蒋介石已说过不要赔偿,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决不能接受。(张香山:《中日复交谈判回顾》,《日本学刊》1998年第1期)
9月29日,中日双方发表《中日联合声明》宣告正式复交。该声明的第五条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9月29日)
结语:日本是否真正“完成”了战争赔偿?
目前,日本只有对朝鲜的赔偿问题尚悬而未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对受害者的赔偿本身已经完结。
20世纪80年代,中国兴起了民间对日索赔运动。(杨永红:《论中国民间对日多陪的演变与前景》,《学术界》2015年第7期)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图片)
韩国法院在多起日本“强征劳工案件”中,判决日本公司赔偿受害者。韩国法院认为,日本在二战期间强征韩国劳工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的,且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
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虽然在政府间条约或协定层面上基本结束,但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道歉的层面上并未完结。这一点在国际道义层面上自不待言,在国际法上也日益由学术研究成果证明具有充分的依据。(王瑞玲:《从国际法角度论二战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丁岳:《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国际法分析》,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各国的受害者及其后代一再表示,他们所要争取得到的,其实不是纯金钱意义上的补偿,而是日本的真诚道歉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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