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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在银行内放声大哭,买房贷款208万,每月还9100元,按时还了九年本金一分没少,还的全是利息!银行:与我们无关!


浙江宁波,一名男子王先生在一家银行大哭,原因是他9年前在该行贷款208万买房,按要求每月还款9100元,但9年过去了,他还了那么多钱,房贷本金却一分未减!
原来所有的还款都被银行收取为利息,本金并未实际减少。王先生情绪激动地问银行,钱都还了,为何房贷本金没有变化?但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回答,这与他们无关。这算什么道理?  

01
案例回顾
  9年前,王先生为了改善生活,提高住房条件,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房价虽然不低,但王先生通过各种途径筹措了首付,决定贷款买房。在比较多家银行的贷款方案后,王先生选择了J银行提供的一个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贷款方案。
  按合同约定,王先生贷款总额为208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按月还款额为9100元。王先生对此很满意,认为只要每月按时足额还钱,30年后就可以全部还清贷款,届时房子的所有权也归自己了。
  之后,王先生开始了还款生活,每月按时向银行汇9100元还款。为此,他不惜加班赚钱,也节约各种支出,就是想早日还清房贷,让家人过上无债一身轻的生活。
  9年过去了,王先生感觉自己已经还了那么多钱,房贷余额应该不多了。所以他决定去银行咨询一下,看还剩下多少本金。但是当他来到银行询问时,却被告知仍有208万的本金未还!
  王先生震惊了,9年来他每月都有还钱,怎么可能一分本金都没有减少?这时候银行工作人员才告诉他,按他的还款计划,前10年都是纯还息不还本。这对王先生来说简直晴天霹雳,他感到上当受骗,否则当初就不会选择这种还款方式。
  这么做合理吗?王先生该怎么维权? 
02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取得真实、完整的信息和选择的权利。
  王先生在缔结贷款合同时,银行没有向其充分披露还款方式等信息,导致王先生在还款9年后,房贷本金却毫未减少。这明显违反了消费者知情权,也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银行在贷款交易中存在欺诈的可能性,至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推卸责任的态度难辞其咎。
  王先生可以要求银行重新计算还款本金和利息的比例,调整房贷方案,以保障自身权益;也可以向银监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让银行承担法律责任。  
03
结语思考
  钱财易得又易失,公平难求才难忘。我们需要的不仅是规章制度,更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愿这件事成为我们审视金融服务的契机,用心去倾听每一个挣扎在钢铁森林中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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