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一店内吃早餐,哪知地上洒有少许豆浆,一不小心摔倒在地,导致骨折,判定为十级伤残,要求早餐店老板赔偿14万元,老板不服,认为是她自己的原因,才会摔倒,和我没关系。女子无奈将早餐店老板告上法庭,法院居然这样判的。
案例回顾
河南一名90后小伙子刘某,之前在外地打工,也没挣到多少钱,娶媳妇都不够,于是决定回到老家,看能不能做点其他挣钱的事。
经过深思熟虑,加上之前打工时积累了些许经验。在咬紧牙关,掏空积蓄之后,刘某决定在老家开一家早餐店。
虽然店面不大,但位置极佳,每天人来人往。刘某和他的父母把握住了旱鸭子进水,爽歪歪的机会,将店经营的风生水起。
每天鸡叫未歇,凌晨3点时他们就忙碌起来,准备各类小吃,小笼包,饺子,豆浆等等,还有最有人气的酱香饼。面对稳定地增长的客源,刘某一直坚持的原则就是以诚待人,以质取胜。
然而说时迟那时快,有一天一个叫周小姐的顾客,在店里购买了豆浆和酱香饼。周小姐稍显性急,看见店内已经没有地方可坐了,由于赶着去上班,就急匆匆的拿着早餐就忘外走。
但她没有注意到地面洒了少许豆浆,应该是别的客户不小心弄到地上的,结果一脚踩上去就直接滑倒了。
周小姐的脚踝疼得她直不起身,甚至疼的哇哇直哭起来,场面滑稽的余波还没过去,手上的豆腐脑和酱香饼就把她柔弱的形象完全掩盖了。
当时场面一度混乱,刘某见状,立马拨打急救电话,将周小姐送往医院。
经过医院的查验,周小姐骨折了,而且是严重的密度性骨折,变成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6.2%,同时也判定成位十级伤残,需要住院治疗至少三个多月,才能出院。
造成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工作,连生活也成问题了,这让周小姐甚是恼火,她找到刘某,要求他为自己的损失赔偿14万元。
14万!把刘某听得头都大了,他觉得周小姐的要求实在过分,没有任何一个人花费8元却索赔14万元的,这分明是在敲诈他们一家老小的生活。
周小姐似乎毫无退让的余地,刘某也坚持立场不赔,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刘某只能将周小姐送上法庭,等待法院的公平裁决。
案例分析
在法庭上,法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官首先引用了《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作为经营者的刘家,未对他们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尽到责任,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周小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穿高跟鞋的情况下,还不注意自己小心走路,这也是她摔伤的一个原因。
因此,张家只需承担60%的侵权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刘某赔周小姐8万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经营者,我们需要对自己经营的场所有所负责,在显眼的地方挂上警示牌或者口头提醒。同时,作为消费者,我们也需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否则,自己会受伤,别人也会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