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播间】以法护“她”——聊聊女性的生育权、防性骚扰、家事共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那么,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与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


孝南区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  
妇儿工委办专职副主任 田维(右)


今天在《法律直播间》栏目中
邀请到孝南区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 
妇儿工委办专职副主任 田维
结合大家关注关心的一些热点现象
为全市妇女姐妹们
分享一些维权小知识


01
关于生育权利
很多涉及女性生育的影视作品常常出现这样的场景,如医生询问男方决定“保大还是保小”、“要不要上无痛分娩镇痛泵”等。在这类作品的渲染下,孕妇只能依赖丈夫和公婆的人品和对她的看重,显得十分无助。
然而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保护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02
关于性骚扰
在职场、在学校,一些女性会面临性骚扰等潜规则威胁,如何保护自己,通过怎样的渠道维权,妇女权益保护法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和住宿经营者在防范性骚扰甚至性侵害方面需要履行相关责任。

03
关于女性健康
国家高度重视女性健康问题,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关于妇女健康各方面职责,在个体方面,可以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妇女健康体检,在国家社会层面,则可以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中享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

04
关于女性职业保护方面
在四十七条至四十八条,规定了女性工作环境健康安全,规定了妇女处于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还特别明确了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05
关于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在我们妇联日常接访中,遇到很多妇女同胞咨询离婚诉讼问题,其中,我们发现很多姐妹在维权方面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因此导致维权难,为此,大家要重点了解法条第六十七条内容: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同时,注意,在第六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男女平等应当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男同胞一样应当承担家庭责任,丧偶式育儿、帮媳妇做家务都是不对的)。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留存记录,作为补偿证据。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还有很多维权亮点:


01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
02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03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涉及到妇女权益保障方方面面值得大家学习领会,希望广大妇女能够认真学习,运用法律这一维权武器保障自身权益,男同胞们也应当学习了解,尊重理解妇女,为营造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做贡献。


FM91.8 孝感新闻综合广播《法律直播间》
直播时间:每周四上午9:00--9:30 
直播参与QQ:2856844530 
本栏目由孝南区司法局与本台联合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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