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入局需谨慎,尤其是熟人之间推荐的投资产品。
因熟人之间通常不好意思签订完善的书面协议,只口头约定。
一旦亏损,不仅投资的本金难以拿回来,关系也保不住了,甚至对簿公堂。
如本案,上海一女子拿95万委托朋友帮忙投资,最后亏了74万,本金还能要回来吗?
具体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下吧。
01 案情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使用化名)
小丽和小强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经过不断的交往也变得越来越熟悉。
后来小丽听说小强比较擅长投资理财并且收益还不错,心想正好自己手里也有一些闲钱,放到银行也没多少利息,不如让小强帮忙投资,还能多赚点。
再次见面的时候,小丽就给小强提出了让他帮忙投资理财的想法,小强很爽快的答应了。
在双方针对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未做任何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小丽分2次向小强转了95万元的投资款。
小强的投资方式是以个人的名义在境外开设账户后购入外汇,然后再投资黄金。
小丽在与小强聊天的时候知道是投资外汇了,但是对于具体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一无所知,也从来没有问过,全都是小强全权打理。
投资后2年的时间里,小丽共收到小强打过来的投资收益20.9万余元。综合对比市面上的其他理财,这个回报率还是很高的,小丽也是比较满意。
但好景不长,受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外汇投资风险不断增大,最终小强的境外账户也直接爆仓,投进去的钱亏得分文不剩。
除去前期小强向小丽支付的20.9万余元的收益外,小丽亏了74万余元。小丽得知这个消息后,根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要求小强承担责任并诉至法院。
小强认为,小丽对投资风险是明知的,应当由她自己承担亏损。
小丽称小强就投资款在收益、投资方式及使用方面对她存在欺骗,是他直接造成了亏损,应当赔钱。
02 法律分析
小丽和小强之间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口头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形式,但是他们二人之间的口头协议因违法而无效。
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本案中,小强未取得从业资格,也未依法登记。所以他们二人的口头协议因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而无效。
口头协议无效,小丽能要回自己投的钱吗?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通过二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丽对该投资是明知的,尽管受制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是很懂,但是作为公民对自己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合法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故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投资账户由小东实际控制使用,亏损也由他操作所致,存在较大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二人的过错程度,对于74万元的损失,判定小强和小丽各承担70%和30%的责任。
03 经验教训
理性投资,正确认识投资风险,了解投资信息,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或个人进行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