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上11点,一名员工和领导互殴长达3分多钟,员工被打伤。人社局:这是斗殴,不属于工伤!法院怎么判?


员工上夜班期间因与领导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互殴长达3分钟。
最终该名员工被打致轻微伤。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隐去真实姓名)
老王在重庆某物流公司从事水手的工作,平时除了跟船之外,有时候还需要值夜班。
2023年3月21日,老王跟的船临时停靠在码头,由他负责当晚的夜班值守。
当晚凌晨23时,船长与老王完成交接后就去休息室睡觉了。
大约过了20分钟后,有人给船上工作用的手机打电话。船上有个规定,工作电话只能船长和大副有权接听,其他人不能私自接听,即便船长已经休息了。
为此,老王拿着电话来到距离驾驶室几步之遥的船长休息室开始敲门。
船长开门后就指责老王敲门声太大影响到了他休息,两人为此发生口角。
老王递过去手机后就回驾驶室了,没想到船长直接跟了过去,两人在驾驶室门口就敲门声太大的问题继续争吵,情绪激动之下船长就挥拳打向了老王。
老王也不甘示弱,开始反击,最后俩人扭打在一起,互殴了长达3分多钟,老王被打成了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调解后,船长赔礼道歉并进行了赔偿。
经了解,老王和船长在一个月之前就因为工作原因发生过矛盾,经过公司调解后才继续在一起工作的,不排除双方存在宿怨。
老王认为自己是因为在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被打伤的,应属于工伤,遂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因人社局不予认定老王为工伤,遂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02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老王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1)老王和船长互殴看似因敲门引起,实则确实是因为老王本人无权接听,必须叫醒船长接听电话,船长接过电话后又跟到驾驶室门口导致冲突,由争吵升级为互殴具有连贯性,因此可以认定老王是为了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才导致的暴力伤害。
2)即便二人存在宿怨的可能,此次升级为互殴不排除积怨已久,但前期的矛盾也是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不能以此认定老王不属于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了伤害。
3)即便双方在互殴过程中,老王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工伤认定不要求员工一点过错没有,类比通勤事故工伤,仅要求员工在事故中不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老王应当构成工伤。
03 经验教训
在工期期间与同事打架,是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的,但有一个前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切莫轻易出手,“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和为贵。
对于该案例你是怎么看待的?欢迎在留言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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